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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利息补助贷款计划

常见问题

  1. 2024/2025学年“利息补助贷款计划”于何时接受申请?
  2. 申请人是否直接向教育基金提出“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申请?
  3. 2024/2025学年“利息补助贷款计划”有哪些指定的信用机构?
  4. 申请“利息补助贷款计划”需符合哪些资格?
  5. 申请需要提交甚么文件?
  6. “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的总补助贷款额上限为多少?
  7. “利息补助贷款计划”受资助者可获发放的利息补助金额如何计算?
  8. “利息补助贷款计划”审批需时多久?
  9. 可以同时申请“利息补助贷款计划”及其他助学金吗?可以同时领受多于一项助学金吗?
  10. 选择信有固定格式吗?
  11. 如果于提交申请后,联络数据有变,怎么办?
  12. 何谓“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的利息补助期数上限?

1. 2024/2025学年“利息补助贷款计划”于何时接受申请?

申请期为2024年6月3日至12月30日。


2. 申请人是否直接向教育基金提出“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申请?

不是,申请人须先向指定的信用机构申请升学贷款,并于获批升学贷款后的20个工作天内,透过“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个人账户登入“一户通”网页版或手机应用程序提出申请,或亲临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向教育基金提出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申请。


3. 2024/2025学年“利息补助贷款计划”有哪些指定的信用机构?

信用机构包括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华侨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澳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门华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申请“利息补助贷款计划”需符合哪些资格?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澳门居民,并已获指定信用机构批出升学贷款;
  2. 升读由高等教育机构开办的预科课程,以及学士或以下程度的高等教育课程;
  3. 不具有高于或等同于拟就读课程程度的学位;
  4. 不包括现正受惠于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或实体发放的其他具延续性助学金(助学金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学习贷款的利息补贴及其他与学习相关的资助)的受资助者,或曾为“大专助学金资助计划”的受资助者且尚未还清款项者。

5. 申请需要提交甚么文件?

申请所需文件:

  1. 由教育基金提供的申请表格(*倘申请人透过指定的网上系统提出申请,则需提交由指定信用机构发出的获批贷款数据声明书,而不需提交上述申请表格);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 用以收取利息补助的银行账户(澳门元)存折副本;
  4. 在学证明(*倘新入读申请人于提出申请时并未正式就读有关课程,可先提交入学通知书及未能提交在学证明的解释信作申请审批,但有关申请人于获批利息补助申请后,须交妥在学证明才可按规定发放利息补助);
  5. 课程资料(包括课程最短修读年期、预计完成课程日期及完成课程后可取得的学位程度资料);
  6. 其他教育基金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6. “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的总补助贷款额上限为多少?

受资助者于就读期间可获利息总补助的贷款额上限按就读地区订定,详列下表:

国家或地区 总补助贷款额上限(澳门元)
中国 内地 200,0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400,000.00
其他国家或地区 600,000.00

7. “利息补助贷款计划”受资助者可获发放的利息补助金额如何计算?

受资助者在学期间,每月可获补助所偿还利息的70%,在完成获补助课程翌月起计的6个月内提交该课程的毕业证明或学位证书,经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获一次性发放每月尚余的30%利息补助。


8. “利息补助贷款计划”审批需时多久?

自申请人向教育基金交妥所需资料之日起计的30个工作天内,将批核的结果以书面或指定的网上系统通知申请人及有关的信用机构。


9. 可以同时申请“利息补助贷款计划”及其他助学金吗?可以同时领受多于一项助学金吗?

可以同时申请助学金,但不得同时兼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或实体发放的其他具延续性的助学金(助学金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学习贷款的利息补贴及其他与学习相关的资助),若申请人同时获批多于一项助学金,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选择,并将上述选择信正本交至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一楼。


10. 选择信有固定格式吗?

没有。申请人需按自身意愿,清晰声明选择哪一助学金,放弃哪些助学金。


11. 如果于提交申请后,联络数据有变,怎么办?

教育基金将以电话短讯及电邮通知申请结果、补充资料、补助续期等相关事宜,故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接收短讯通知的电话和电子邮箱,倘提供的电话或电邮有更新,应实时透过书面或电邮(bolsa@dsedj.gov.mo)方式通知教育基金,否则因未有实时更新通讯数据导致未能收到通知,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后果。


12. 何谓“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的利息补助期数上限?

受资助者可获的最长利息补助期数相当于其尚余的最短修读年期的12倍,倘其于申请学年修读4年制学士学位课程的第1年级,即其可获利息补助期数上限为48期(4×12期)。利息补助期自受资助者获批利息补助且须偿还利息补助当月起计;受资助者于在学期间及利息补助期数未完结时,每月可获发放1期利息补助。换言之,倘受资助者的补助期数完结或获补助课程结束,其利息补助便随之而结束,并以较早者为准,假设受资助者的已获发的补助并未超出期数上限,但因其已完成课程,则其完成课程当月可获的补助便是最后一期利息补助。

以下为利息补助的发放例子:
例子1.
假设受资助者升读4年制学士学位课程第1年级,其于2024年6月向教育基金提出“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申请,并于2024年7月获批利息补助期数上限48期及向信用机构取得升学贷款,且于2024年8月起向信用机构偿还利息,倘受资助者的在学期间为2024年9月至2028年8月,则其可获发于2024年9月至2028年8月当月偿还共48个月的利息款项,即可共获发48期利息补助。

例子2.
假设例子1的受资助者提早于2028年6月完成课程,即其在学期间为2024年9月至2028年6月,则其可获发于2024年9月至2028年6月当月偿还共46个月的利息款项,即仅可获发46期利息补助。

例子3.
假设例子1的受资助者于2024年12月才向教育基金提出“利息补助贷款计划”申请,并于2025年1月获批利息补助期数上限48期及向信用机构取得升学贷款,且于2025年2月起向信用机构偿还利息,倘受资助者的在学期间为2024年9月至2028年8月,则其可获发于2025年2月至2028年8月当月偿还共43个月的利息款项,即仅可获发43期利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