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任何时候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实体需注意以下事项:
- 开办“机构”的申请应向教育行政当局提出,递交填妥的申请表,包括“机构”的中葡双语名称、指明“机构”拟提供教育活动的类别及“机构”可容纳的学生数等。(申请表可于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网页下载)
- 申请实体应提交下列资料:
- 如申请实体为自然人,应递交:
a.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和刑事纪录证明书;(可透过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申请直接送交本局)
b.提交申请实体因故不在时的代任人声明书; - 如申请实体为宗教组织或非公法之法人,应递交:
a.证明根据法律而作登记或设立的文件副本(于身份证明局/法务局申请);
b.申请实体在本地区政府注册并刊登于政府公报之组织章程副本;
c.法人代表之身份证明文件及其证明文件(经笔迹认证之会议纪录及法人代表委任书); - 领导机关成员及教程人员应递交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学歷或/及专业资格证书副本、刑事纪录证明书,以及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书*;
*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教青局接纳卫生局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医疗机构发出的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须通过下列项目:
胸肺检查 – 胸部X 光平片;
小便检查;
有效抗破伤风疫苗注射;
精神状况评估;
心臟功能测试 – 静卧心电图(适用于35岁或以上的人士)。 - “机构”座落地点的使用权证明文件、物业登记书面报告、良好防火系统运作保证书及楼宇的图则和描述说明书。
- 如申请实体为自然人,应递交: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澳门约翰四世大马路7-9号1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至下午1:00;下午2:30至5:45;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00;下午2:30至5:30;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週一至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需申请及检查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自递交完备文件及场所符合法规规定当日起计的30日内发出执照。 (服务承诺)
其他
座落地点的场地规划:
建筑物规划的叙述说明书:根据7月26日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第七条第二款h项所指的将使用之建筑物之规划及叙述备忘,其内容必须包括:
- 场地的图则:包括 1:1000的地点图、比例为 1:100的平面图(水平切面图)、剖面图(垂直切面图)及立面图;图中应显示人工照明、抽风、空气调节、书檯、椅及黑板等主要的设备佈置;
- 描述说明书:叙述场所用途、地点、设施佈置、使用人数或工程内容(如有工程进行)等等。
进行工程时应注意的事项:
- 若要进行大厦、单位内部或外部更改工程时,例如建造或拆毁砖墙、阁仔、洗手间设施、楼梯、间隔或进行门面工程等等,应由在土地工务局注册的合资格技术员制定有关计划,预先提交给土地工务局审议,待发出工程准照后,才能进行有关工程。有关计划应包括第一点所指的文件,并应遵从第79/85/M号法令“都市建筑总章程”第二十一和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 申请实体可向物业登记局索取拟设立“机构”的单位或楼宇之用途资料,以及向土地工务局申请已被批准的建筑图则之核实副本。
有关指引《持续教育机构及补习社-执照申请与更改工程入则手续及技术指引》。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请透过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帐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