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收养服务

收养配偶子女特定未成年人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

由于申请收养有一定的法定程序规范,故建议收养申请人先到社会工作局网站浏览 / 致电查询 ﹝电话(853) 8399 7703或(853) 8399 7769﹞ / 亲临社会工作局辖下的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查询或了解开展收养的程序,以便收养申请人在向社会工作局提出收养申请前作出充份的准备。

 

所需文件:

  1.  共同 / 个人收养申请书
  2. 「关于收养申请人的医学报告」;有关「关于收养申请人的医学报告」须于收养申请人住址所属的卫生中心或镜湖医院进行评估。鑑于处理有关的文件需时,为此,建议收养申请人在向社会工作局提出收养申请的告知前,先安排时间到上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3. 刑事纪录证明书,可到身份证明局办理(亦可同时向该局申请由该局将有关证明书直接送交社会工作局)。如需社会工作局协助办理外地刑事纪录证明书,须下载并填写「同意书」,并连同 「申请收养告知表格」/ 信函一起提交予社会工作局);
  4. 经济和财产状况证明(如职业收入证明、动产及不动产证明、银行存摺等资料);
  5. 学歷证明;
  6.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其他文件;
  7. 因应收养申请人所处独特性状况,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或证明文件,跟进的工作员会另行通知。

 

收养申请人以信函的形式提出收养申请告知,内容须包括:

  1. 收养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持有效或已续期的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国籍、婚姻状况(未婚 / 离婚 / 分居 / 再婚 / 已婚或同居;现婚姻登记 / 同居日期﹚、现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号码;
  2. 欲提出收养的类别(本地收养 / 内地收养 / 外地收养);
  3. 倘有特定的待被收养人,需提供其姓名、出生日期、持有效或已续期的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国籍及倘现与收养申请人一起生活,须告知实际一起生活的日期;
  4. 收养申请人须在信函内签名;
  5. 另外,收养申请人亦须提交前述所需的收养评估文件。

 

收养告知及提交收养评估文件注意事项

收养申请人向社会工作局提交的收养申请告知,至少须具备:

  1. 收养申请人签署的申请收养告知表格 / 信函;
  2. 收养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 能易于联络的电话或住址的通讯资料,社会工作局按照服务承诺于接获申请收养告知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会主动联络收养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申请收养声明书」。

倘收养申请告知的内容不具备上述三点的资料,有关「申请收养声明书」则不纳入服务承诺。

另外,倘逾期向社会工作局提交所需文件,将影响有关的收养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邮寄申请

收养申请人可以在社会工作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共同个人申请收养告知表格或信函,邮寄至社会工作局西坟马路六号提交具亲笔签署的申请收养告知及所需的收养评估文件。


费用

  1.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提供的服务属免费;
  2. 涉及如其他所需文件、司法程序、待被收养人证件的办理、前往外地住宿的费用,须由收养申请人自行负担。

审批所需时间

关于收养服务的服务承诺(不适用于外地居民收养澳门儿童)

  1. 申请收养声明书:社会工作局收到申请资料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发出;(服务承诺)
  2. 收养社会报告:社会工作局收到申请资料当日起计90日内完成有关申请的研究,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服务承诺)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第65/99/M号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并废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则》
2. 第39/99/M号法令:核准《民法典》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致电或亲临查询

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

电话:(853)  8399 7703 / 8399 7769

 

领取服务结果

亲临领取

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


资料提供:社会工作局(IAS)

最后更新时间:2021-12-23 09:54

社会保障 社会服务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