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收养服务

澳门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前往内地收养子女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

由于申请收养有一定的法定程序规范,故建议收养申请人先到社会工作局网站浏览 / 致电查询﹝电话 (853) 8399 7703或 (853) 8399 7769﹞/ 亲临社会工作局辖下的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查询或了解开展收养的程序,以便收养申请人在向社会工作局提出收养申请前作出充份的准备。

 

所需文件

  1.  共同 / 个人收养申请书
  2. 关于收养申请人的医学报告;有关「关于收养申请人的医学报告」须于收养申请人住址所属的卫生中心或镜湖医院进行评估。鑑于处理有关的文件需时,为此,建议收养申请人在向社会工作局提出收养申请的告知前,先安排时间到上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3. 刑事纪录证明书,可到身份证明局办理(亦可同时向该局申请由该局将有关证明书直接送交社会工作局)。如需社会工作局协助办理外地刑事纪录证明书,须下载并填写同意书,并连同申请收养告知表格 / 信函一起提交予社会工作局);
  4. 经济和财产状况证明(如职业收入证明、动产及不动产证明、银行存摺等资料);
  5. 学歷证明;
  6.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其他文件;
  7. 因应收养申请人所处独特性状况,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或证明文件,跟进的工作员会另行通知。

 

收养申请人以信函的形式提出收养申请告知,内容须包括:

  1. 收养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持有效或已续期的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国籍、婚姻状况(未婚 / 离婚 / 分居 / 再婚 / 已婚或同居;现婚姻登记 / 同居日期﹚、现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号码;
  2. 欲提出收养的类别(本地收养 / 内地收养 / 外地收养);
  3. 倘有特定的待被收养人,需提供其姓名、出生日期、持有效或已续期的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国籍及倘现与收养申请人一起生活,须告知实际一起生活的日期;
  4. 收养申请人须在信函内签名;
  5. 另外,收养申请人亦须提交前述所需的收养评估文件。

 

收养告知及提交收养评估文件注意事项

收养申请人向社会工作局提交的收养申请告知,至少须具备:

  1. 收养申请人签署的申请收养告知表格 / 信函;
  2. 收养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 能易于联络的电话或住址的通讯资料,社会工作局按照服务承诺于接获申请收养告知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会主动联络收养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申请收养声明书」。

倘收养申请告知的内容不具备上述三点的资料,有关「申请收养声明书」则不纳入服务承诺。

另外,倘逾期向社会工作局提交所需文件,将影响有关的收养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邮寄申请

社会工作局总部

地址:澳门西坟马路6号


费用

  1.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提供的服务属免费;
  2. 涉及如其他所需文件、司法程序、待被收养人证件的办理、前往外地住宿的费用,须由收养申请人自行负担。

审批所需时间

关于收养服务的服务承诺(不适用于外地居民收养澳门儿童)

申请收养声明书:社会工作局收到申请资料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发出;(服务承诺)

收养社会报告:社会工作局收到申请资料当日起计90日内完成有关申请的研究,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服务承诺)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第65/99/M号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并废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则》
2. 第39/99/M号法令:核准《民法典》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致电或亲临查询

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

电话:(853)  8399 7703 / 8399 7769

 

领取服务结果

亲临领取

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


资料提供:社会工作局(IAS)

最后更新时间:2021-12-23 09:54

社会保障 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