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
由于申请收养有一定的法定程序规范,故建议收养申请人先到社会工作局网站浏览 / 致电查询﹝电话 (853) 8399 7703或 (853) 8399 7769﹞/ 亲临社会工作局辖下的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查询或了解开展收养的程序,以便收养申请人在向社会工作局提出收养申请前作出充份的准备。
所需文件
- 共同 / 个人收养申请书;
- 关于收养申请人的医学报告;有关「关于收养申请人的医学报告」须于收养申请人住址所属的卫生中心或镜湖医院进行评估。鑑于处理有关的文件需时,为此,建议收养申请人在向社会工作局提出收养申请的告知前,先安排时间到上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 刑事纪录证明书,可到身份证明局办理(亦可同时向该局申请由该局将有关证明书直接送交社会工作局)。如需社会工作局协助办理外地刑事纪录证明书,须下载并填写同意书,并连同申请收养告知表格 / 信函一起提交予社会工作局);
- 经济和财产状况证明(如职业收入证明、动产及不动产证明、银行存摺等资料);
- 学歷证明;
-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其他文件;
- 因应收养申请人所处独特性状况,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或证明文件,跟进的工作员会另行通知。
收养申请人以信函的形式提出收养申请告知,内容须包括:
- 收养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持有效或已续期的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国籍、婚姻状况(未婚 / 离婚 / 分居 / 再婚 / 已婚或同居;现婚姻登记 / 同居日期﹚、现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号码;
- 欲提出收养的类别(本地收养 / 内地收养 / 外地收养);
- 倘有特定的待被收养人,需提供其姓名、出生日期、持有效或已续期的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国籍及倘现与收养申请人一起生活,须告知实际一起生活的日期;
- 收养申请人须在信函内签名;
- 另外,收养申请人亦须提交前述所需的收养评估文件。
收养告知及提交收养评估文件注意事项
收养申请人向社会工作局提交的收养申请告知,至少须具备:
- 收养申请人签署的申请收养告知表格 / 信函;
- 收养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能易于联络的电话或住址的通讯资料,社会工作局按照服务承诺于接获申请收养告知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会主动联络收养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申请收养声明书」。
倘收养申请告知的内容不具备上述三点的资料,有关「申请收养声明书」则不纳入服务承诺。
另外,倘逾期向社会工作局提交所需文件,将影响有关的收养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邮寄申请
社会工作局总部
地址:澳门西坟马路6号
费用
-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提供的服务属免费;
- 涉及如其他所需文件、司法程序、待被收养人证件的办理、前往外地住宿的费用,须由收养申请人自行负担。
审批所需时间
关于收养服务的服务承诺(不适用于外地居民收养澳门儿童)
申请收养声明书:社会工作局收到申请资料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发出;(服务承诺)
收养社会报告:社会工作局收到申请资料当日起计90日内完成有关申请的研究,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服务承诺)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第65/99/M号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并废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则》
2. 第39/99/M号法令:核准《民法典》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致电或亲临查询
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
电话:(853) 8399 7703 / 8399 7769
领取服务结果
亲临领取
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