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
收养申请应由申请人之常居地国或常居地区的有权限部门,或通过获许可从事这种中介活动的实体,直接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提出。
所需文件
申请应附同能证明符合下列要求的文件:
- 按照澳门法律的规定,有关收养已获待被收养人的父母、年满十二岁的待被收养人等的同意或已符合应免除同意的条件;
- 有权限部门已按照当地法律确认该收养申请人是适当的收养人,以及确认其可以在海外收养未成年人;
- 当地的法律应有让未成年人与申请人之间共同生活的充分期间,以判断是否适宜建立收养关係;
- 收养对待被收养人将带来实际好处,且收养是基于正当理由,以及能合理推测收养双方将建立一种类似亲子关係的关係;
- 按照当地法律, 该收养能产生与澳门法律相同的收养效果。
费用
-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提供的服务属免费;
- 涉及如其他所需文件、司法程序、待被收养人证件的办理、前往外地住宿的费用,须由收养申请人自行负担。
审批所需时间
接获申请后10日内对于有关的收养申请作出审查。
相关规范或要求
- 第65/99/M号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并废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则》
- 第39/99/M号法令:核准《民法典》
- 第11/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佈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订于海牙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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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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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53) 8399 7703 / 8399 7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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