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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社会服务设施准照服务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1. 按照第90/88/M号法令规定,有意开设社会服务设施的人士或机构社团(包括营利或非营利设施),均须向本局申请准照,例如:托儿所、儿童及青少年院舍、安老院舍、长者日间中心、耆康中心、小区中心、康复中心、康复院舍、家庭服务中心、庇护中心、庇护工场。
  2. 服务内容亦包括准照之续期、补发等。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有意开设第90/88/M号法令第三条所规定之社会服务设施,例如:托儿所、儿童及青少年院舍、安老院舍、长者日间中心、耆康中心、小区中心、康复中心、康复院舍、家庭服务中心、庇护中心和庇护工场等设施的人士或机构社团(包括牟利或非牟利设施)。

附注:

服务结果

社会工作局有意开设社会服务设施的人士或机构社团(包括营利或非营利设施)发出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社会工作局 – 社会设施准照及监察处

通讯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5楼

电话﹕8399 7732

传真﹕8399 7834

电邮﹕dlfes@ias.gov.mo


资料提供:社会工作局(IAS)

最后更新时间:2021-12-2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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