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 按照第90/88/M号法令规定,有意开设社会服务设施的人士或机构社团(包括营利或非营利设施),均须向本局申请准照,例如:托儿所、儿童及青少年院舍、安老院舍、长者日间中心、耆康中心、小区中心、康复中心、康复院舍、家庭服务中心、庇护中心、庇护工场。
- 服务内容亦包括准照之续期、补发等。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有意开设第90/88/M号法令第三条所规定之社会服务设施,例如:托儿所、儿童及青少年院舍、安老院舍、长者日间中心、耆康中心、小区中心、康复中心、康复院舍、家庭服务中心、庇护中心和庇护工场等设施的人士或机构社团(包括牟利或非牟利设施)。
附注:
服务结果
社会工作局有意开设社会服务设施的人士或机构社团(包括营利或非营利设施)发出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社会工作局 – 社会设施准照及监察处
通讯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5楼
电话﹕8399 7732
传真﹕8399 7834
电邮﹕dlfes@ias.gov.mo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