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親身前往上述辦理地點提出申請,而申請過程所需提交之文件,需因應申請人/實體之法定身份(法人、自然人、行政公益法人)而進行提交:
- 牌照申请书(指明须进行笔迹鉴证,即公证认定);(表格可于上述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社会工作局网页下载。)
- 法人组织章程副本;
- 行政公益法人登记记录表(即由行政公职局发出的行政公益法人证明书副本)(仅以申请人为法人,且其已被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的情况为限);
- 身份证明局登记之证明文件副本(即社团证明书);
- 法人代表之身份证明副本;
- 自然人之身份证明副本;
- 自然人之学历证明副本;
- 自然人之刑事纪录证明书;
- 商业登记证明书副本(如申请人为商业机构);
- 内部规章;
- 财政局发出的最近年度营业税登录或缴纳的证明文件;
- 首年运作的收费表或共同分担表(如内部规章已列明可免除);
- 土地工务运输局、卫生局及消防局因应拟设之设施类型而发出与其职能范围有关的意见书;
- 设施之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
- 设施之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及学历副本;
- 为设施预定的技术及辅助人员表及工作时间表;
- 已审批图则;
- 法人团体之会议记录文件;
- 设施设置地点的物业登记证明;
- 财政局开业/更改申报副本;
- 法规要求或其他有助审批申请的文件和数据。
附注:准照申请流程图。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社会工作局社会设施准照及监察处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 15楼 (电话:8399 773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3:00;14:30-17:45
周五:9:00-13:00;14:30-17:30
预约方式:无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黑沙环新街52号1楼(电话:2845 151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预约方式:网上预约
费用
澳门币500元(按第90/88/M号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牟利社团可免缴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社会工作局在45日内回复申请结果。(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 服务承诺以社会工作局收到申请数据翌日起计。
- 按第90/88/M号法令第十七条第二及第三款规定,上述期限会因申请人提交之数据或文件不足而中断计算,并会依法以挂号信方式通知申请人补交文件。而在中断计算后,当社会工作局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文件之日起将继续进行计算。自通知日起计60日内,如不补充所需资料,申请视为不获批准。
- 准照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期。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查阅以下连结
第90/88/M号法令 设立管制专为儿童、青年、老年人、伤残人士或一般市民发展社会辅助活动之社会设备的一般条件
第156/99/M号训令 核准《托儿所之设立及运作之规范性规定》
第160/99/M号训令 核准《儿童及青少年院舍之设立及运作之规范性规定》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请透过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账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