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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社会服务设施准照服务

罚则

  • 除一般法或本法规所定之其他处罚外,亦科以下列罚款: a)无有关牌照,不论是未发出或已被取消而从事本法规所定之活动者,罚款澳门币3,000至20,000元; b)作虚假声明或隐瞒任何对有关活动发牌之重要事实者,罚款澳门币2,500至15,000元; c)直至牌照有效期届满,而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续期者,以及未作更换持牌人之附注者,罚款额为发牌费用之两倍; d)妨碍澳门社会工作司之稽查工作时,处以澳门币五百至五千元之罚款; e)超出容纳人数或缺乏规定技术或辅助人员之情况而无合理解释者,罚款澳门币250至3,000元; f)不遵守内部运作章程所载之规则时,处以澳门币二百至二千元之罚款; g)不遵守第九条三款之规定,将准照标示时,处以澳门币二百五十元之罚款。
  • 澳门社会工作司得在最低及最高限度除一般法或本法规所定之其他处罚外,亦科以下列罚款: a)无有关牌照,不论是未发出或已被取消而从事本法规所定之活动者,罚款澳门币3,000至20,000元; b)作虚假声明或隐瞒任何对有关活动发牌之重要事实者,罚款澳门币2,500至15,000元; c)直至牌照有效期届满,而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续期者,以及未作更换持牌人之附注者,罚款额为发牌费用之两倍; d)妨碍澳门社会工作司之稽查工作时,处以澳门币五百至五千元之罚款; e)超出容纳人数或缺乏规定技术或辅助人员之情况而无合理解释者,罚款澳门币250至3,000元; f)不遵守内部运作章程所载之规则时,处以澳门币二百至二千元之罚款; g)不遵守第九条三款之规定,将准照标示时,处以内,根据违法行为之严重性、对使用者造成之损失、设施所有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得到之经济利益及对每一情况之特别情节,酌科罚款。
  • 罚款之缴付并不免除设施之责任实体在澳门社会工作司所定之期间内履行该司所下达之命令。
  • 倘属初犯,澳门社会工作司得以相当于有关罚款之规定最低金额一半作为罚款,或以警告代替之。
  • 罚款之金额得由澳督以训令调整。
  • 本条所定处罚之科处并不影响每一案件倘有之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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