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澳门特区政府透过第3/2011号行政法规《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为残疾人士的残疾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残疾程度达到法定评估准则的残疾人士发放残疾评估登记证,以便创设更佳条件支持他们康復及融入社会。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及
- 具以下一种或多种残疾:
- 视力残疾
指眼球、眼眶、眼周围结构及相关神经系统结构的损伤,或无法矫正的双眼视敏度或视野等视功能障碍,且其状况已达最佳医疗成效,并会持续超过六个月,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 听力残疾
指外耳、中耳、内耳及相关神经系统结构的损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功能障碍,如听不到或分辨不清周围环境声及正常音量言语声,且其状况已达最佳医疗成效,并会持续超过六个月,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 语言残疾
限定为言语发声残疾,指由于切除喉或舌而导致发声及言语结构的损伤及功能障碍,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 肢体残疾
指人体与运动有关的结构损伤(如肌肉、骨骼、关节及相关神经系统)或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功能障碍,且其状况已达最佳医疗成效,并会持续超过六个月,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 智力残疾
指脑结构的损伤或智力功能障碍,智力发展水准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准,在智力功能等方面存在障碍,并伴有适应性行为的障碍,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 精神残疾
指个体出现各类精神疾病或整体精神功能或特殊精神功能障碍,诸如认知、情感及意志行为障碍,经一年治疗未癒或预期状况会持续超过一年,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 视力残疾
注意: 申请资格非等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所需遵从的准则、工具及方法请参阅第3/2011号行政法规《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及第104/201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45/201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残疾分类分级评估的工具及方法》。
服务结果
为残疾人士的残疾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残疾程度达到法定评估准则的残疾人士发放残疾评估登记证。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社会工作局 – 康復服务处
康復服务综合评估中心
地址:澳门关闸马路25号利达新村第二期二楼
语音电话热线:(853) 2840 3877 (一般查询)
电邮:cagr@ia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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