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申请文件(适用于上述申请方式第2点和第3点)
-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 [填表指示] (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账户数据影印本;
- 如委託他人代交或郵寄申請,須遞交申請人於當年度有效的在生证明文件正本。
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申请/代领养老金
倘申请人属无行为能力人士(例如处于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 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地址:澳门马忌士街2至6号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1楼P区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且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结果。
【注:1.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2.线下申请:以电话短讯或公函通知结果;在线申请:以一户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结果。】
备注/申请须知
- 金额计算:
- 于2011年1月1日 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生效后登录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养老金每月发放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养老金金额 = 养老金金额上限(3,740澳门元)X实际供款月数
- 实际供款月数指在养老金开始发放的前一季度最后月份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最多为360个月。
- 于2011年1月1日 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生效后登录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养老金每月发放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注意事项:
- 受益人可自预计符合有关要件之日起计提前最多一个月递交申请;
- 养老金自递交申请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开始发放;
- 养老金恒常于1月、4月、7月、10月中旬发放当季三个月的给付;
-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迭;
- 受益人必须于每年1月办理在生证明;
- 每年1月可获发与其养老金金额相同之额外给付;
- 如新制度受益人供款月数在开始发放养老金后有所变化,养老金的金额将于每年 4月,按截止前一历年 12月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重新调整;
- 在第4/2010号法律生效前已登录的受益人(即旧制度受益人),倘没有选择补扣供款,可按旧制度(第58/93/M号法令)规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领养老金。
- 如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可透过“一户通”、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或填报 “个人资料更改表”。
相关规范或要求
- 正在领取养老金的受益人(年满 65岁或以上),倘为他人工作,仍有供款的义务;
- 受益人因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适当收取的社会保障给付,应自接获通知日起 90日内退还给社会保障基金。倘受益人在指定期限内不退还亦不申请分期偿还该等款项,或在已许可分期偿还但在任一期到期日后逾 60日仍不自愿缴清所欠款项,将透过财政局税务运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社会保障给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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