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出生津贴的申请条件为何?
- 申请出生津贴有期限吗?
- 递交出生津贴申请后,何时有审批结果?
- 倘申请人的子女在澳门以外地方出生或被收养,可否申请出生津贴?手续如何?
- 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可否申请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生津贴?
-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办出生津贴申请?
-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领出生津贴?
1. 出生津贴的申请条件为何?
申请人符合申请出生津贴的条件,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出生津贴:
- 在子女出生或收养事实所在季度前12个月中最少已向社会保障制度供款9个月;或
- 正在领取养老金或残疾金。
(注:倘父母双方皆符合条件,可同时申请出生津贴。)
5. 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可否申请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生津贴?
不可,登录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向公共行政当局提供实际服务期间,又或其于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登记尚未注销之前,除养老金外,无权收取出生津贴或社会保障制度之其他给付。
6.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办出生津贴申请?
申请人如属无行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办理其出生津贴申请。代理人须填妥及签署为提出有关出生津贴申请所需的相关表格及文件外,还须根据代理人与申请人的关系,递交其他相应文件:
如属法定代理人,须递交:
1. 经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代理申请声明书(D/3);
2. 申请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证明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之证明文件影印本。
如属亲属(申请人配偶和三亲等内血亲为限,三亲等内血亲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孙、父母的兄弟姊妹、甥侄),须递交:
1. 经代办亲属签署的代理申请声明书(D/3);
2. 申请人及其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请人与其亲属的关系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
如属提供照顾者(例如:安老院、护养院等),须递交:
1. 经提供照顾者签署的代理申请声明书(D/3);
2. 申请人及提供照顾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
7.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领出生津贴?
申请人如属无行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申请代领其出生津贴。根据代理人与申请人的关系,递交相应的文件。
如属法定代理人,须递交:
1. 经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代领给付声明书(D/4);
2. 申请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法定代理人的个人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
4. 证明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之证明文件影印本。
如属亲属(申请人配偶和三亲等内血亲为限,三亲等内血亲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孙、父母的兄弟姊妹、甥侄),须递交:
1. 经代领亲属签署的代领给付声明书(D/4);
2. 申请人及代领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代领亲属的个人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
4. 申请人与代领亲属的关系证明文件影印本;
5.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
如属提供照顾者(例如:安老院、护养院等),须递交:
1. 经提供照顾者签署的代领给付声明书(D/4);
2. 申请人及提供照顾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提供照顾者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
4.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