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 自于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之日起至失业状况终止后30日内;
- 如受益人的失业状况超越有权收取津贴的最长期间 (90日),则最迟于该期间终止后30日内。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文件(适用于上述申请方式第2点和第3点)
-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 [填表指示](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 出示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 由劳工事务局发出的“申请《非自愿性失业津贴确认书(电子版)》回条”影印本(出示正本);
- 公司离职信影印本(注明离职日期及原因,须具签名及公司盖章);
-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账户资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会保障基金之给付且不更改银行帐户资料则可免交);
跨部门一站式服务:申请人本人前往劳工事务局服务点办理“求职登记”及“非自愿性失业津贴确认书”时,可携同上述所需文件(第3点除外)一并办理失业津贴申请。
如要委托他人代交失业津贴申请,则须携同上述所需文件前往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递交。
* 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地址:澳门马忌士街2-6号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週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1楼P区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中午不休息)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且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结果。
【注:1.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2.线下申请:以电话短讯或公函通知结果;在线申请:以一户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结果。】
备注/申请须知
发放期限
- 自求职登记日起计,每12个月为一期,发放失业津贴的时段是根据劳工事务局发出的确认书上所载的申请人符合要件的期间而定,且每期发放日数最长为90日;
- 倘于12个月内已收取90日津贴,则自最后有权收取该津贴之日起计12个月后,方可在符合要件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失业津贴。
注意事项
- 当失业状况终止(如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或自己经营业务),必须在其开始后2日内书面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迭;
- 如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可透过“一户通"、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或填报 “个人资料更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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