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申请丧葬津贴的条件为何?
- 申请丧葬津贴有期限吗?
- 死者不是受益人可以为其申请丧葬津贴吗?
- 受益人在澳门以外地方死亡,是否可为其申请丧葬津贴?手续如何?
- 申请人不是本澳居民或不是死者的亲属,可以提出申请吗?
-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于在职期间死亡,可否为其申请社会保障制度的丧葬津贴?
-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办丧葬津贴申请?
-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领丧葬津贴?
6.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于在职期间死亡,可否为其申请社会保障制度的丧葬津贴?
不可,倘受益人于死亡之日仍属为公共行政当局提供实际服务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又或其于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登记尚未注销,则无权申领该受益人的丧葬津贴。
7.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办丧葬津贴申请?
申请人如属无行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代其办理已故受益人的丧葬津贴申请。代理人须填妥及签署为提出有关丧葬津贴申请所需的相关表格及文件外,还须根据代理人与申请人的关系,递交其他相应文件:
如属法定代理人,须递交:
1. 经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代理申请声明书(D/3);
2. 申请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证明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之证明文件影印本。
如属亲属(申请人配偶和三亲等内血亲为限,三亲等内血亲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孙、父母的兄弟姊妹、甥侄),须递交:
1. 经代办亲属签署的代理申请声明书(D/3);
2. 申请人及其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请人与其亲属的关系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
如属提供照顾者(例如:安老院、护养院等),须递交:
1. 经提供照顾者签署的代理申请声明书(D/3);
2. 申请人及提供照顾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
8. 倘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领丧葬津贴?
申请人如属无行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为其申请代领已故受益人的丧葬津贴。根据代理人与申请人的关系,递交相应的文件。
如属法定代理人,须递交:
1. 经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代领给付声明书(D/4);
2. 申请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法定代理人的个人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
4. 证明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之证明文件影印本。
如属亲属(申请人配偶和三亲等内血亲为限,三亲等内血亲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孙、父母的兄弟姊妹、甥侄),须递交:
1. 经代领亲属签署的代领给付声明书(D/4);
2. 申请人及代领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代领亲属的个人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
4. 申请人与代领亲属的关系证明文件影印本;
5.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
如属提供照顾者(例如:安老院、护养院等),须递交:
1. 经提供照顾者签署的代领给付声明书(D/4);
2. 申请人及提供照顾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提供照顾者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申请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