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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津贴之申请

申请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申请人须在受益人死亡日起计1年内提出。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一户通”社保电子服务平台
  2. 亲临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或委托他人代交文件。

申请文件(适用于亲临或代交方式)

  1.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填表样本)(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账户资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会保障基金之给付且不更改银行帐户资料则可免交);
  4. 受益人的死亡证明文件影印本;
  5. 殓葬费收据影印本(须出示正本);

**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申请 / 代领给付手续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1.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地址:澳门马忌士街2-6号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1楼P区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不休息)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且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结果。

【注:1.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2.线下申请:以电话短讯或公函通知结果;在线申请:以一户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结果。】


備註/申請須知

  1. 倘受益人死亡,其去世当月的养老金/残疾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给付,根据《民法典》第489条第2款的规定,发放予自受益人死亡翌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的其中一名家庭成员;
  2. 倘受益人死亡后有不当收取的给付须偿还,其家人或继承人应一并处理有关偿还事宜。
  3. 倘受益人于死亡之日仍属为行政当局提供实际服务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又或其于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登记尚未注销,则无权申领该受益人的丧葬津贴;
  4. 如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可透过“一户通”、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或填报 “个人资料更改表” *(非受益人或非澳门居民,则须填报"个人资料更改表"*以提供联络数据)。

资料提供:社会保障基金(FSS)

最后更新时间:2024-10-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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