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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者参加培训津贴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专用申请表(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
  2. 劳工事务局证明申请人已登记,以及在最近 15日内并无拒绝由该局介绍的适当工作之声明书;
  3. 由主办培训活动机构所发出之就读证明;
  4. 申请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须出示正本核对);
  5. 申请人的个人澳门币银行帐号影印(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转帐的银行)。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 劳工事务局职业培训厅
    地址:澳门关闸马路101-105A号
    太平工业大厦第一期地下
    电话:(853)8291 4888
    传真:(853)2848 136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由培训实体递交参加培训者的出席表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结果发函通知参加培训者。

附注: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 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申请须知

  1. 发放期限
    1. 津贴由开始参加培训活动之月份起发放,于翌月开始存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津贴于学员不再具备发放条件之翌月停止发放:倘若缺席,培训活动之津贴金额按照课堂出席比率计算,若学员每月课堂出席率少于百分之八十,当月之津贴不予发放;
    2. 倘因生病缺席,可于病癒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递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医院或卫生中心发出的患病证明文件,只要缺席不超过每月课堂出席率的百分之二十,可获发因病缺席期间之津贴;
    3. 倘若上述的因病合理缺席超过每月课堂出席率百分之二十时,社会保障基金对具体个案审批后,可发放因病缺席期间之津贴;
    4. 为获得新工作而作出之适当行为,只要获雇主实体或劳工事务局证实,视为合理缺席,因此不会扣除任何培训津贴;
    5. 受益人因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适当收取的培训津贴,应自接获通知日起 90日内退还给社会保障基金。倘受益人在指定期限内不退还亦不申请分期偿还该等款项,或在已许可分期偿还但在任一期到期日后 60日仍不自愿缴清所欠款项,将透过财政局税务运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6. 失业津贴及失业者参加培训津贴不得互相重疊。
  2. 学员退学
    1. 倘学员于修读课程期间从事有报酬之工作,应向培训实体申请退学,并填写一份由社会保障基金所提供之退学声明书(声明书可向培训实体索取),再由培训实体通知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的退学事宜。退学之申请经批准后,可获发放按课堂出席比率计算的津贴。
    2. 于从事有报酬工作后再次符合申领职业培训津贴的法定要件,可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而有权收取的津贴则须与之前培训期间所领取之金额一併计算。
    3. 倘若无合理理由放弃修读培训课程,学员必须退还已收取之款项予社会保障基金。
  3. 参加职业培训课程之失业人士在强制性假日豁免上课。

资料提供:社会保障基金(FSS)

最后更新时间:2020-10-1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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