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雇主须向社会保障基金递交以下文件︰
- 经填写之专用表格;
- 以雇主名义开立之澳门元银行账户影印本;
- 申请津贴所聘雇员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
- 由雇主发出的在职证明,须载有申请津贴所聘雇员的入职日期、职务及议定之薪金(须具公司盖章及负责人签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地址:澳门马忌士街2-6号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週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1楼P区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中午不休息)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申请的审批,并将结果发函通知申请人。(服务承诺)
附注: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 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申请须知
根据《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规定,制度的目的旨在增加工作职位数目,故不得以受规章津贴的雇员代替企业现有之雇员,否则,除必须退还不应收取之款项外,在两年内不可享有本规章的任何帮助,且不影响可能负上之法律责任,但若雇员人数下降并不是基于申请津贴所聘雇员代替现有雇员,或不是基于可归责雇主的原因(例如离职雇员属自行离职、退休等)而造成,则不在此限。
为获发放津贴,雇主实体须向被录用之雇员提供使其适应工作所需之一切援助。
如劳动关系终止或单方终止,则分期领取津贴之权利由终止日起即告失效。
因健康理由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参加职业培训活动或就业辅助课程者,不得成为本规章津贴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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