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退休保障

非强制央积金的声明异议

常见问题

  1. 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是否需要一定条件才可获得鼓励性基本款项?每名帐户拥有人是否只可获得一次鼓励性基本款项?
  2. 所计算之历年内身处澳门不足183日,是否无法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
  3. 某年政府没有预算盈余特别分配,还会有鼓励性基本款项吗?
  4. 怎样才能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5. 如何计算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日数?
  6. 所计算之历年内身处澳门不足183日,是否无法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1. 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是否需要一定条件才可获得鼓励性基本款项?每名帐户拥有人是否只可获得一次鼓励性基本款项?

帐户拥有人在发放款项当年的1月1日仍在生,并在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得鼓励性基本款项: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22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每名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只可以获得一次鼓励性基本款项。


2. 所计算之历年内身处澳门不足183日,是否无法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

帐户拥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但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
(1) 年满65岁者;
(2) 未满65岁者,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3. 某年政府没有预算盈余特别分配,还会有鼓励性基本款项吗?

如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从未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只要在任一历年内符合鼓励性基本款项的要件,则可享有一次性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的权利。


4. 怎样才能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于公佈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当年1月1日仍在生,且于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1)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22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5. 如何计算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日数?

账户拥有人身处澳门的日数基本是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纪录为准,只要在一天内曾身处澳门,便计算为身处澳门一日。


6. 所计算之历年内身处澳门不足183日,是否无法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帐户拥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但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
(1) 年满65岁者;
(2) 未满65岁者,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