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哪些人士适用强制性制度?
- 雇主应于何时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
- 若雇主聘用的员工从未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益人,何时须为其办理强制性制度登录及供款?
- 雇主是否需要为已领取养老金的雇员缴纳供款?
- 现时强制性制度供款的金额是多少?
- 缴纳强制性制度供款的期限为何?
- 缴纳强制性制度供款的地点及方式为何?
- 雇主不按期向社会保障基金注册,有何法律后果?
- 不按期为雇员办理受益人登录及供款,有何法律后果?
- 不在法定缴纳期内缴纳强制性制度供款,有何法律后果?
- 雇主意图将全部或部分依法从雇员的报酬中扣除的供款不正当据为己有,有何法律后果?
1. 哪些人士适用强制性制度?
适用人士包括:
(1) 根据劳动关系的一般制度,透过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领导下工作,并收取报酬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受聘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于外地分支或代理机构工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2)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不适用人士包括:
(1) 雇主自己本人;
(2) 与雇主为配偶关系或具事实婚姻关系或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亲属的雇员;
(3) 不具支配及领导性质的提供劳务合同关系;
(4) 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关系的雇员;
(5) 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3. 若雇主聘用的员工从未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益人,何时须为其办理强制性制度登录及供款?
雇主应在与该雇员建立劳动关系后紧接的供款月份内,为其办理强制性制度登录及供款。例如:
(1) 本地长工雇员于8月入职,雇主便须在10月为其办理强制性制度登录及供款;
(2) 本地长工雇员于9月28日入职,即使入职当月因工作少于15天而毋须供款,但雇主亦须在10月为其办理强制性制度登录及申报入职。
5. 现时强制性制度供款的金额是多少?
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额为:
不具期限劳动合同(长工):
每月90澳门元 (雇主60澳门元,雇员30澳门元);
入职或离职当月,雇员工作满15天便须供款,工作少于15天则不须供款;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
雇员当月工作满15日或以上,每月90澳门元 (雇主60澳门元,雇员30澳门元);
雇员当月工作少于15日,每月45澳门元 (雇主30澳门元,雇员15澳门元)。
6. 缴纳强制性制度供款的期限为何?
不具期限劳动合同(长工):
按季度缴纳,1月、4月、7月及10月缴纳前一季度之供款。例如:4月份缴纳第1季(1月、2月及3月)供款;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
于雇员工作月份的翌月内缴纳。例如:雇员在1月份工作,便应于2月份缴纳供款。
7. 缴纳强制性制度供款的地点及方式为何?
缴纳供款的地点及支付方式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fss.gov.mo/zh-hans/social/social-guide?id=16#FSS000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