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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制度供款

电子申报服务 – 缴纳强制性制度散工供款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供款期限:于雇员工作月份的翌月内缴纳。例如:雇员在一月份工作,便应于二月份缴纳供款。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采用电子化方式申报雇员任职资料的雇主可于以下时间,登入系统核对及下载专用凭单缴纳本地散工雇员供款,并透过指定的渠道缴款。

  1. 主账户于散工雇员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3号期间「提交」申报资料:
    1. 主账户可自工作月份翌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日登入“商社通”或社保电子申报服务平台,查阅及核对当月的【本地雇员申报名表】内的资料是否正确;
    2. 核对资料正确后,选取及下载当月的【电子申报 – 强制性制度供款凭单 –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供款】。
    3. 请于供款期限内凭电子申报 – 强制性制度供款凭单 –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供款(由电子申报系统编制之供款凭单,雇主无需在凭单上签署及盖章),透过以下方式缴纳供款:
      1. 可透过“一户通”帐户登入以下电子渠道办理:
        1.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 或 网上平台(https://www.mo.gov.mo/home
        2. “商社通”手机应用程序 或 网上平台(https://www.ab.gov.mo/home
      2. 指定银行之电子化渠道或柜枱缴纳,详情请参阅电子化方式申报雇员任职资料及缴款专题网页 – 缴款渠道及方式
      3. 市政署辖下指定的市民服务中心及分站,凭未经涂改的专用供款凭单,透过其指定方式缴纳(缴纳方式)
      4. 社保基金各服务点缴纳(缴纳方式)
  2. 主账户于散工雇员工作月份翌月4号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提交」申报资料:
    1. 主帐户可自提交申报资料的翌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登入“商社通”或社保电子申报服务平台,查阅及核对当月的【本地雇员申报名表】内的资料是否正确;
    2. 核对资料正确后,选取及下载当月的【电子申报 – 强制性制度供款凭单 –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供款】。
    3. 请于供款期限内凭电子申报 – 强制性制度供款凭单 –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供款(由电子申报系统编制之供款凭单,雇主无需在凭单上签署及盖章),透过以下方式缴纳供款:
      1. 可透过“一户通”帐户登入以下电子渠道办理:
        1.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 或 网上平台(https://www.mo.gov.mo/home
        2. “商社通”手机应用程序 或 网上平台(https://www.ab.gov.mo/home
      2. 指定银行之电子化渠道或柜枱缴纳,详情请参阅电子化方式申报雇员任职资料及缴款专题网页 – 缴款渠道及方式
      3. 社保基金各服务点缴纳(缴纳方式)

● 查阅及下载【供款凭单】、【本地雇员申报名表】的操作指南:
– 商社通
– 社保电子申报服务平台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1.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地址:澳门马忌士街2-6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1楼P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费用

按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额为:

  1. 雇员当月工作满15日或以上:每月90澳门元(雇主60元,雇员30元);
  2. 雇员当月工作少于15日:每月45澳门元(雇主30元,雇员15元)。

审批所需时间

一般情况下,缴纳之供款于供款月翌月内完成处理。


备注/申请须知

  1. 倘受聘之雇员从未于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益人,采用社保电子申报服务的雇主可透过填妥电子版「受益人(本地雇员)登录申报表」,上载该雇员经扫描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电子文件(须载有雇员签署的任职声明),并声明申报表内所填之内容已经员工核实正确无误,完成受益人登录手续。
  2. 倘主账户没有于申报期内「提交」申报资料,须于供款月份内到临本基金各服务点,办理当月散工雇员任职资料申报手续,以及缴纳款项。
  3. 如对凭单有任何修改,须到临本基金各服务点缴交。
  4. 于供款月内完成缴款的雇主,可自供款月翌月10号起,登入“商社通”或社保电子申报服务平台查阅及下载【缴款纪录】及【本地雇员缴款名表】,而所有资料自该日起保存1年。
  5. 第4/2010号法律规定,雇主可从雇员之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纳之供款。
  6. 强制性制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与雇主为配偶关系或具事实婚姻关系或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亲属的雇员;
    2. 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关系的雇员;
    3. 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7. 即使雇员已领取养老金,雇主仍需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雇员缴纳强制性制度供款。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逾期缴纳供款
    在法定缴纳期后60日内缴纳,须支付迟延利息,每月利率为所欠供款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不足一个月亦按一个月计算,金额最少为50澳门元;如60日后仍不缴纳,除迟延利息外,按每一季度计算,还可被科处不超过所欠供款金额一半的罚款,但最低为500澳门元。
  2. 不正当据有供款
    雇主意图将全部或部分依法从雇员的报酬中扣除的社会保障制度供款不正当据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届满后60日内将之缴交予社会保障基金,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如实施犯罪者为法人,处最高360日罚金。
  3. 受益人逾期登录
    与雇员建立首次劳动关系的雇主,于该关系开始的紧接供款月份内为有关的雇员办理登录及供款。违反者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科处200澳门元至1,000澳门元的罚款。

资料提供:社会保障基金(FSS)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9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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