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以书面信函方式向本院提出租/借用场地申请
办理时限
申请者最迟须于预计开始使用日 60日前提出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者须以书面方式向理工大学提出申请,申请时须递交申请机构的资料(包括机构性质、政府注册证明文件等)以及举办活动的目的和内容等详细资料,私营机构另须提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局发出有效的“无欠税声明书”正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可递交信函到澳门高美士街行政楼接待处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週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公众假期除外)
费用
申请者获批准用场后,将按照经第191/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使用澳门理工大学辖下设施和设备收费表》所载收费标准向本大学支付相关费用,但获本大学豁免部分或全部收费者除外。
附注:
- 倘使用申请者于同一年度内 2次或以上迟缴费用,理工大学保留日后不接受其申请的权利。对于使用申请者于同一年度内的欠缴费用,理工大学将依法追讨。
- 同一使用申请者每年最多可获豁免部分或全部设施收费 1次,但理工大学另有决议者除外。
缴费方式:
设施和设备使用完毕后,理工大学校园维护及发展处将按使用的实际情况计算须缴付的总费用,并向使用申请者发出付款通知,使用申请者须于该付款通知发出日起计 30日内,前往澳门理工大学财务处缴付相关的使用费用,该等费用可透过现金、支票或本票方式支付(支票或本票抬头请写“澳门理工大学”)。
审批所需时间
- 收件日起计25个工作日内回复(服务承诺)
- 付款通知:使用场地后2个工作日
附注:
- 倘使用申请者获书面批准后,欲取消使用或减少使用时数,须至少提前 1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理工大学提出取消使用或减少使用时数的申请;否则,理工大学保留按原价收取所有费用及日后不接受其申请的权利。
- 倘有需要,获许可使用理工大学辖下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申请者,可向理工大学校园维护及发展处申请于使用设施和设备期间使用理工学院停车位,但有关申请至少须提前 14个工作日提出,提供车位的数量由理工大学校园维护及发展处视乎理工学院使用车位情况而定。
备注/申请须知
本院原则上只会考虑自申请日起计半年内的使用申请
相关规范或要求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可致电(853)8599 6166或(853)8599 6223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以书面信函方式通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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