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方式
请参阅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37条,第118条及第121条之规定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书(签名须与身份证明文件式样相同及须出示正本作核对);倘为法人,尚须填写「法人代表声明书」(O015);
- 如申请人为商业企业主,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
- 如申请人为其他类型的法人,由政府机关发出的法人组成文件;
- 如申请人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须委任受托人或指定代表,且受托人或代表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载明土地所在地点并包含预计投资额的土地利用计划书;
- 由地图绘製暨地籍局发出关于申请地段的地籍资料;
- 由物业登记局发出关于地段标示及现行登录内容的证明书,或证实其在登记内有所欠缺的证明书;
- 如要求批给的土地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给,须递交工程计划及进行阶段的书面说明文件和图则;
- 经济财政可行性研究;
- 具有可发展或长期经营有关建设项目经验的证明文件;
- 如是代办人,须递交授权书。
- 如申请人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申请实体的住所设于外地,须递交《土地法》第37条第3款所指的声明书。
必须出示文件:
没有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地址:
土地工务局
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接待柜台
办理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 如申请以豁免公开招标批给土地者,根据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120条的规定,按第21/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金额及缴付方式提交保证金 (T009C);
- 土地溢价金及地租按现行法例计算。
缴费说明:
由财政局征收保证金、土地溢价金及地租。
审批所需时间
按情况而定。
备注/申请须知
没有
相关规范或要求
- 第10/2013号法律第一百一十条及续后条文。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没有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由土地委员会透过双挂号方式邮寄或自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的文件:
- 通知公函、身份证明文件及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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