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拥有土地或已获批给土地的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方式
请参阅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118条,第119条及第121条之规定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书(签名须与身份证明文件式样相同及须出示正本作核对);倘为法人,尚须填写「法人代表声明书」(O015);
- 如申请人为商业企业主,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
- 如申请人为其他类型的法人,由政府机关发出的法人组成文件;
- 如申请人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须委任受托人或指定代表,且受托人或代表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物业登记局发出有关业权及土地不牵涉任何负担或责任的证明;
- 地图绘製暨地籍局按最新规划条件图发出1:1000之地籍图一式三份;
- 土地利用计划书;
- 倘为受权人,须递交授权书。
- 如申请人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申请实体的住所设于外地,须递交《土地法》第37条第3款所指的声明书。
必须出示文件:
没有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地址:
土地工务局
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接待柜台
办理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 免申请手续费;
- 土地溢价金及地租按现行法例计算。
缴费说明:
由财政局征收土地溢价金及地租。
审批所需时间
按情况而定。
备注/申请须知
没有
相关规范或要求
- 第10/2013号法律第八十二条及续后条文。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没有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由土地委员会透过双挂号方式邮寄或自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的文件:
- 通知公函、身份证明文件及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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