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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规划条件图

常见问题

  1. 如何申请发出未有详细规划地区的规划条件图?
  2. 申请发出未有详细规划地区的规划条件图须递交甚么文件?
  3. 发出未有详细规划地区的规划条件图的程序是怎样的?

1. 如何申请发出未有详细规划地区的规划条件图?

申请人可向地图绘制暨地籍局透过一站式服务或直接向土地工务局申请发出未有详细规划地区的规划条件图。


2. 申请发出未有详细规划地区的规划条件图须递交甚么文件?

根据第5/2014号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须递交已填妥并签署的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申请人为法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法人成立文件的副本;
  2. 物业登记局发出的物业登记证明,又或对有关地块或地段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3. 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发出的正式地籍图;
  4. 如申请人为受权人,应附同授权书。

3. 发出未有详细规划地区的规划条件图的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工务局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发出规划条件图后,将按照第5/2014号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编制规划条件图草案。其后,将按照上述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集利害关系人及公众对规划条件图草案的意见。在收集意见阶段结束后,将按照上述行政法规第三十条的规定,听取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考虑利害关系人及公众提出的意见,一并考虑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后,土地工务局须按情况对规划条件图草案进行补充研究、或修改规划条件图草案、或发出规划条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