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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海事登记

删除船舶在海事登记内之登录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有关申请可由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之;亦可透过事务所设于澳门之律师或法律代办呈交。届时,须亲往递交下列文件:

  1. 填妥之申请表格(表格可在办理地点索取或于海事及水务局网页下载);
    1. 船舶海事登记 / 取消 / 更改或修改 / 续牌 / 补发申请书(格式I 1/DET)(游艇以外的船舶适用);
    2. 游艇海事登记 / 取消 / 更改或修改登录 / 牌照续期 / 补发申请书(格式I 1A/DET)(游艇类的船舶适用)。
  2. 身份证明文件认证缮本(鉴证副本)
  3. 如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关其设立机构的最新证明书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实)(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4. 船舶在海事登记内作登录之证明书影印本(须出示正本核实);
  5. 船舶登记折影印本(须出示正本核实);
  6. 适航证书影印本(如适用,并出示正本核实);
  7. 杂项准照影印本(如适用,并出示正本核实);
  8. 取消之事实之证明文件(如:属丧失船舶国籍、拆毁或拆解船舶、船舶沉没灭失等事实的证明文件)。

需预先办理 / 申请文件:

  1. 须经公证认定(认定笔迹)申请人签名之文件(如适用);
  2. 身份证明文件认证缮本(鉴证副本)
  3. 如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关其设立机构的最新证明书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实)(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数据,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4. 取消之事实之证明文件(如:属丧失船舶国籍、拆毁或拆解船舶、船舶沉没灭失等事实的证明文件);
  5. 《公证法典》规定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发出之文件翻译(有需要时)。

附注:

  • 申请人之签名应经公证认定(认定笔迹),但申请人亲身呈交申请书且以身份证明文件证其身份者除外,而该证明程序须在呈交行为中为之。
  •  如申请书是透过事务所设于澳门之律师或法律代办呈交,则免除签名之公证认定(认定笔迹)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发出之文件按《民法典》规定受理;在有需要时,利害关系人应呈交该等文件之符合《公证法典》规定之译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海事及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领取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缴费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按《海事及水务局收费总表》征收相关费用。

印花税

第87/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印花税规章》及其附件《印花税缴税总表》的全文,征收相关的印花税。

附注:

  • 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缴付。
  • 以支票缴付时,抬头请写上“海事及水务局”,并须符合8月4日第22/2008号行政法规第5条第3款之规定,所交付的支票必须为“保付支票”。

审批所需时间

  • 在文件齐全的情况下,递交申请翌日起计 12个工作日内审核(涉及船舶拆毁、拆解和沉没灭失情况的申请除外)。(服务承诺)
  • 凡涉及船舶拆毁、拆解和沉没灭失情况的申请,则审批所需时间视乎情况而定。

备注/申请须知

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相关规范或要求

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请致电(853)8988 2571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

  1. 须出示收据;
  2. 须出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3. 须交回船舶航行证明文件正本。

资料提供:海事及水务局(DSAMA)

最后更新时间:2021-10-1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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