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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管辖范围内之杂项准照

临时占用准照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附注:如属续期,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应在准照有效期届满前60日亲临海事及水务局提出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可亲身前往海事及水务局或授权代办人代行提出申请,并递交:

  1. 公证认定(认定笔迹)的申请人或授权人签名的申请表格(格式III2/DGP)(申请表格由海事及水务局提供);
  2. 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实);
  3. 如申请人属法人,须递交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有关其设立的最新商业登记证明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实)(申请人可向海事及水务局提出透过法务局联网获取商业登记证明而豁免提交有关文件);
  4. 由财政局发出的征税凭单(M/8格式)影印本(如适用)(出示正本核实);
  5. 由市政署发出的行政准照影印本(如小贩牌照、饮料及饮食场所牌照等)(如适用)(出示正本核实);
  6. 《土地法》第134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如:地籍简图及土地标的书);
  7. 上年度的临时占用准照影印本(续期时须递交)(出示正本核实);
  8. 占用范围内的使用说明;
  9. 如属授权情况,授权书认证缮本(鑑证副本)
  10. 如占用范围有租赁的情况,租赁合同及最近3个月的租单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实)。

附注:

  • 海事及水务局会按个别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
  • 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认为有利审批工作的资料。

需预先办理/申请文件:

  1. 公证认定(认定笔迹)的申请人或授权人签名的申请表格(格式III2/DGP);(申请表格由海事及水务局提供)
  2. 如申请人属法人,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有关其设立的最新商业登记证明(申请人可向海事及水务局提出透过法务局联网获取商业登记证明而豁免提交有关文件);
  3. 由市政署发出的行政准照(如小贩牌照、饮料及饮食场所牌照等);
  4. 由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发出的地籍简图;
  5. 由物业登记局发出的土地标的书;
  6. 如属授权情况,授权书认证缮本(鉴证副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海事及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领取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缴费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按《海事及水务局收费总表》征收相关费用。

印花税

第21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6月27日第17/88/M号法律通过的《印花税规章》征收相关的印花税。

附注:

  • 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缴付。
  • 以支票缴付时,抬头请写上“海事及水务局”,并须符合8月4日第22/2008号行政法规第5条第3款之规定,所交付的支票必须为“保付支票”。

审批所需时间

按个别情况而定。


备注/申请须知

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相关规范或要求

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领取服务结果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资料提供:海事及水务局(DSAMA)

最后更新时间:2019-01-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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