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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定期海上客运准照及海上航线许可

服务简介

申请定期海上客运准照及海上航线许可,用于经营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开航地、转航地或目的地的定期海上客运服务。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申请“定期海上客运准照”:
有意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客运码头为开航地、转航地或目的地,经营定期海上客运服务的实体;根据经第16/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34/2009号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定期海上客运业务的准照仅可发给具备下列要件的实体:
1. 属公司,且其主要所营事业为海上客运业务;
2. 依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但须按商事法例的规定指定代表;
3. 属依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者,其已全数缴付的公司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元一千万元;
4. 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者,其应调拨的资金不得少于澳门元一千万元;
5. 保证具备经营定期海上客运业务所需的适当资格及诚信;
6. 证明具备财政、技术及专业能力;
7. 营运公司应具备最少 2名拥有高级海事专业资格及两年以上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续期“定期海上客运准照”及“海上航线许可”:
持有“定期海上客运准照”及“海上航线许可”的经营定期海上客运服务的实体。

补发“定期海上客运准照”或“海上航线许可”:
遗失“定期海上客运准照”或“海上航线许可”的经营定期海上客运服务的实体。

新增“海上航线许可”:
已取得“定期海上客运准照”的实体,欲新增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客运码头为开航地、转航地或目的地的海上客运航线。

服务结果

申请”定期海上客运准照”:
倘申请获批准,申请人获发”定期海上客运准照”及”海上航线许可”。

续期”定期海上客运准照”及”海上航线许可”:
倘申请获批准,申请人获续期”定期海上客运准照”及”海上航线许可”。

补发”定期海上客运准照”或”海上航线许可”:
倘申请获批准,申请人获补发”定期海上客运准照”或”海上航线许可”。

新增”海上航线许可”:
倘申请获批准,申请人获发”海上航线许可”。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海事及水务局

通讯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

电话:(853)8988 2489

网址: https://www.marine.gov.mo


资料提供:海事及水务局(DSAMA)

最后更新时间:2024-11-29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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