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须递交营运计划书,该计划书应载有下列资料:
- 预计开始业务的日期;
- 作为开航地、转航地及目的地的一个或多个澳门特别行政区客运码头;
- 营运的航线;
- 每条航线的预期客流量;
- 每条航线的航班表;
- 每条航线的收费表;
- 每条航线的船舶数量;
- 经营业务的每艘船舶资料,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型、总吨位、国际海事组织登记编号、船舶所有人、载客量及倘有的船舶管理公司;
- 船舶可长期及稳定地用于经营业务的证明文件;
- 确保人员及船舶在热带气旋情况下获得保障的安全及救援计划;
- 针对航行及客运码头的紧急情况的应变计划;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客运码头提供后勤支援的人员配备计划;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客运码头安装及使用的经营业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及其他设施,并说明其用途;
-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具有管辖权的实体发出的同意有关航线开航的文件。
附注:为对申请进行全面评估,申请者须按照海事及水务局的要求作出说明或补交文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海事及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缴费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邮寄办理
海事及水务局
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郵政信箱47號)
费用
申请费用
须按第415/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缴纳费用:
发出海上航线许可:澳门币10,000元(每一航线许可)。
附注:以现金、银行本票或保付支票支付费用(银行本票及保付支票之抬头请注明“海事及水务局”)。
审批所需时间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 90日内作出决定。
附注:
- 如海事及水务局要求作出说明或补交文件,则该期间自作出说明或补交文件之日起计算。
- 要求作出说明或补交文件:在收到申请后 15日内通知申请人。(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客运码头为开航地、转航地或目的地的海上航线的营运须获海事及水务局的许可。经获发定期海上客运业务准照的实体,可向海事及水务局申请新增海上航线许可。
- 各海上航线应在接获许可通知之日起计 180日内开始营运,否则有关许可失效。
相关规范或要求
见右侧"相关法例"。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请致电(853)8988 2489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附注:申请获批准后海事及水务局会透过公函通知申请人。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按个别情况而定。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