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例
- 订定在提供邮政服务、设置及使用邮政基础设施时须遵守之一般原则 - 第88/99/M号法令〔1999年11月29日《澳门政府公报》第48期第一组〕
- 核准《邮政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 第62/2005号行政命令〔2005年12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52期第一组〕
- 透过第91/2010号行政命令修改《邮政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2010年9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8期第一组〕
- 透过第24/2014号行政命令修改《邮政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2014年5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1期第一组〕
- 透过第400/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经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号训令核准的邮政函件公共服务规章第二十五条。〔2005年12月1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51期第一组〕
- 经第81/2019号行政命令修改《邮政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2019年4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17期第一组]
- 经第68/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441/99/M号训令核准的《邮政函件公共服务规章》第25条 – [2019年4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17期第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