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不限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合法继承人须递交:
- 经填妥之经济房屋一般项目申请表;
- 原预约买受人的死亡证;
- 公证署发出的确认继承资格公证书或法院发出的遗产判决书;
- 抛弃公证书(倘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仅适用于在公证署办理继承遗产人士);
- 申请人及其配偶之身份证明文件及结婚证书影印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执行部门及单位:房屋局
通讯地址:澳门鸭涌马路220号青葱大厦地下L铺
电话:(853)2859 487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 9:00 ~ 18:00(公众假期及豁免上班除外)
执行部门及单位:房屋局离岛办事处
通讯地址:澳门凼仔湛江街 66 – 68号湖畔大厦 1楼 D
电话:(853)2859 487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 9:00 ~ 18:00(公众假期及豁免上班除外)
执行部门及单位: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通讯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电话:(853)2845 151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9:00 ~ 18:00 (中午照常办公)
执行部门及单位: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2842 1212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9:00 ~ 18:00 (中午照常办公)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20个工作日内批出
备注/申请须知
申请继承经济房屋单位的合同地位的人士须符合成为申请取得单位的要件
相关规范或要求
按第13/93/M号法令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取得单位的要件:
- 年龄至少为18岁或已解除亲权者;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至少5年;
- 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
- 不得属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房屋或土地的所有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私产土地的承批人。
按经第11/2015号法律修改的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取得单位的要件:
- 须为年满18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 免除不得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产、独立单位或土地的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或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土地的承批人的规定(根据经第11/2015号法律修改的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亲临或致电房屋局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书面通知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不适用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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