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申请人须同时持有:
1. 澳门居民身份证;
2. 以下任一种有效的驾驶执照:
- 《道路交通公约》的国家及地区签发之驾驶执照;> 如该驾驶执照是透过免试换领获取,则该驾驶执照原取得地亦需为《道路交通公约》的国家或地区;> 驾驶类别为非经考试获取则不能接受该类别换领;> 澳门特区以外的驾驶执照及驾驶类别处于暂准状态,以及学习驾驶执照、临时驾驶执照及处于实习期内之驾驶执照不能换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自2023年5月16日起,且仅可以内地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或以上之驾驶类别免试换领澳门轻型汽车B类或B类具自动变速箱之限制的驾驶类别)。
如何办理
办理方式:
亲临/授权代办(按此预约)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免试换领澳门驾驶执照申请书(011/DLC)
-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效居民身份证正本(按审批所需拍照存档)
- 近照2张(1.5吋彩色白底免冠)(相片规格),或选择使用自拍摄日期起计12个月或以内的“一户通” 我的照片的证件照(“一户通”内的摄影商户名单)
- 有效的澳门特区以外驾驶执照正本(按审批所需拍照存档);如属持有葡萄牙、新西兰、爱尔兰、波兰、丹麦驾驶执照者,按签发实体规定需收回澳门特区以外的驾驶执照正本(详见备注事项/申请须知第2点)
- 如属持有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澳洲、马来西亚、美国密西根州、韩国、菲律宾及南非的驾驶执照者,另须提供补充证明文件(补充证明文件及参考式样按此,另详见备注事项/申请须知第2点)
- 车辆驾驶员体格及健康证明书 (詳見備註事項/申請須知第3點)
- 若已持有澳门驾驶执照者则必须递交其澳门驾驶执照正本
重要注意事项:
1. 澳门特区以外的驾驶执照所载之个人资料必须与澳门居民身份证相符,并须载有以下项目,否则,必须提交相应之补充证明文件。
· 签发日期;
· 有效日期;
· 可驾驶之类别;
· 倘有之驾驶限制(须附注解)。
2. 当澳门特区以外的驾驶执照并非以中文、葡文、英文及法文书写,应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种正式语文的官方译本。
3. 澳门特区以外的驾驶执照签发机关发出之证明书(由签发日期起计6个月有效),应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种正式语文书写。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须先预约)
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
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注:中午照常办公。
费用
1. 费用:澳门元2,000圆
印花税:另加申请费用的10%
2. 加快费用:澳门元400圆
注:根据现行《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
付款方式
详情请参阅 https://www.dsat.gov.mo/dsat/subpage.aspx?a_id=1678673043
备注事项/申请须知
1. 必须由申请人或获其授权人提出免试换领澳门驾驶执照的申请。倘属获授权人,其应向交通事务局递交由申请人签署并获以下机构认证之授权书,连同所有必须递交之申请文件,并须出示获授权人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提出申请。有关机构为:
· 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之大使馆或领事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公证机构。
2. 若交通事务局对为换领目的而递交之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驾驶执照及证明文件之真实性或其附注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递交附加证明。
3. 倘在卫生局辖下卫生中心、工人医疗所、镜湖医院、科大医院、银葵医院完成办理车辆驾驶员体格及健康证明书后,办理服务时无须提交实体证明书。
4. 若已持有澳门驾驶执照者必须递交其正本。倘有效期将于6个月内届满或已届满者,须同时办理续期及缴费方可申请免试换领澳门驾驶执照手续。
5. 不接受已损毁、逾期、失效、报失或被窃之外地或国内驾驶执照免试换领澳门驾驶执照之申请。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网上、亲临、电话、电邮、传真等途径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亲临已选地点领证
1. 交通事务局(马交石)-自助领证机(24小时)
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4. 氹仔中央公园停车场-自助领证机(24小时)
地址:哥英布拉街氹仔中央公园停车场3号楼梯出入口地库一层(近收费处)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
领取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及收据
注:自助领证机领证使用指南(图文包)
查询途径
通讯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
电话:(853)8866 6363(交通事务专线)
传真:(853)2875 0626
版本:23/0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