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欲将新机动车辆引进澳门作销售或自用
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柜台办理:(马交石服务专区须先预约)
- 认可阶段︰审查文件核实车辆技术规格
- 申请核准机动车辆、挂车及半挂车的商标和型号(022/DV)
- 轻型重型摩托车规格资料(023/DV)(适用于摩托车)
- 轻型重型汽车规格资料(024/DV)(适用于汽车)
- 挂车或半挂车规格资料(025/DV)(适用于挂车或半挂车)
- 认可车辆商标及型号申请书(036/DV)
- 更改特征 / 装置配件(045/DV)
- 声明书(提交汽车尾气排放及车载自我诊断系统(OBD)证明或报告)(053/DDAVC)(适用于汽车)
- 声明书(提交摩托车之气体污染物排放数据证明书)(054/DDAVC) (适用于摩托车)
- 递交载明车辆及车架,包括永久性安装的配件的一切技术资料,以及适当标示车辆尺寸的侧视、正视及后视图的原厂说明书注1两份(中、葡或英文))
- 製造商发出的车辆技术规格证明书注1(中、葡或英文)
- 零件供应声明书
- 倘有属车辆组成部分的加装配件的列表
- 申请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出示正本;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亦可透过一户通以电子方式出示)及清晰影印本1张
- 商业登记证明清晰影印本1张(公司)
- 营业税证明M1/M8(公司)
- 车辆买卖合约证明(个人)
- 财政局车辆评税表(须载有车辆税务价格)
- 葡文简称“NIV”或英文简称“VIN”的车辆识别号码的证明文件(须于车辆检验前递交)
- 汽车/摩托车尾气排放证明书;倘属汽车类别需连同车载自我诊断系统(OBD)的证明(须于车辆实物检验之前15天递交)
- 车辆电力安全证明文件(适用于电动车辆)
注:
- 如未能递交原厂说明书及车辆技术规格证明书,可递交载有车辆技术资料的原厂使用手册(中、葡或英文)。
- 倘同时申请安装或建造永久性结构物或更改车厢规格,须办理 「更改座位或建造、改装车辆车厢-申请」,详情请参阅: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934/ps-1934h/。
- 型号认可经机动车辆商标和型号核准委员会核准后,须申请将车辆进口作检验,详情请参阅「车辆进口准照-申请」手续,且车辆须于90日内申请检验。
- 申请检验所需文件:
1. 经认可车辆之首次检验申请(031/DV)
- 检验阶段︰从技术上确认在认可阶段所递交的文件资料。
检验时须出示以下文件:
1.进口准照正本(表格“E”联或电子报关表格)
2.运输文件(如船单)及产地来源证
3. 车辆原厂使用手册
4. 日本本土車尚須遞交註1:
4.1 输出抹消仮登录証明书/输出予定届出証明书(持有由製造厂发出之完成检验证CIC-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Completion除外)
4.2登录事项等证明书─现在记录
4.3 登录事项等证明书─保存记录(此文件上所记载的新规登录日期与最后抺消登录日期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方可被接受)
4.4 装箱单或提货单
5. 其他补充文件
注:
- 因应日本对内销车(本土车)之出口规定,所有本土车出口必须经注册及抹消手续才可出口外地。倘申请人为进口日本本土车办理车辆商标及型号认可检验申请及新车注册申请,必须提交由日本具权限部门发出之相关文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 递交认可及检验申请文件:
- 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须先预约)
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 - (路氹城)汽车检验中心
地址:路氹城驾驶学习暨考试中心侧 - 澳门摩托车检验中心
地址:黑沙湾劳动节大马路污水处理站停车场地下
-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注:中午照常办公
- 车辆检验:
- 汽车、挂车/半挂车:(路氹城)汽车检验中心
地址:路氹城驾驶学习暨考试中心侧
检验时间:每逢周四(公众假期除外);上午10时至中午1时,下午3时30分至5时30分
- 摩托车:澳门摩托车检验中心
地址:黑沙湾劳动节大马路污水处理站停车场地下
检验时间:每逢周一(公众假期除外);上午10时至中午1时,下午3时30分至5时30分
费用
- 费用
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工业机器车、挂车或半挂车:澳门元9,600圆
轻型及重型摩托车:澳门元 4,400圆
发动机说明书或轮胎、预示信号装置、安全带及其他配件或组件的型号列表:澳门元1,000圆
核准建造、改装或更换任何种类车辆的车厢、构件或其他元件:澳门元3,000圆
- 印花税
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工业机器车、挂车或半挂车:澳门元960圆
轻型及重型摩托车:澳门元440圆
注:根据现行《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及经第24/2020号法律修改的《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
付款方式
详情请参阅 https://www.dsat.gov.mo/dsat/subpage.aspx?a_id=1678673043
审批所需时间
15个工作天日回复审批结果。(服务承诺)
注:以收齐文件日起计
备注/申请须知
- 任何车辆在核准其商标及型号前,均不得注册。
- 若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进口车辆,申请人必须为持澳门居民身份证之人士,以及只可于六个月内进口一台车辆。
- 自获通知核准有关商标及型号之日起计五年内进口有关车辆,以作销售或自用。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亲临、电话、电邮、传真等途径
查询途径
通讯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
电话:(853)8866 6363(交通事务专线)
传真:(853)2875 0626
电邮:info@dsat.gov.mo
网址:www.dsat.gov.mo
创业及营商
产品、物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