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准照的续期须最迟在准照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书;
-须由有权力约束申请实体的人签名,并附上签名人士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内容应详细载明:- 公司商业名称;
- 住所;
- 常设管理人的身份资料;
- 路线(详细往返行程、路线图,以及说明选择路线的理由)(见备注1);
- 时间表(班车出发及到站时间表)(见备注1);
- 上落客的车站或地点(见备注1),并附上地点图或图片(上落客点须安排在一处适合的、安全的、非公共道路的地点。至于上落客地点的数量,包括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点站在内,总数是不得多于三个,而出入境边检站停车上落客亦计算为一个站),若有关场地不属于申请公司所有,则须提交相关已签订的合作协议;
- 收费(注明澳门币及其他货币单位,以及列明单程和往返票价);
- 用作跨境客运车辆的数目及种类(内地或香港车辆营运证及本澳所有权登记凭证或租赁合同影印本);
- 在拟经营业务的地区所取得的注册证明书(内地或香港陆路跨境客运经营执照及内地或香港站场协议书);
- 车辆的停泊地点、车辆的维修工场数据及年度维修保养计划;
- 客户服务、人员配置、紧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变预案。
- 公司的设立文件(组织章程)(若是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申请,则可延迟提交);
- 内地或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明(见备注3);
- 由财政局发出有关公司税务状况正常的证明(若是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申请,则延迟提交);
- 公司管理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见备注4);
- 公司管理人的履历,连同有关学术培训及专业经验的证明文件(应最少有一名公司管理人具备领导一间陆路客运企业所需的学术培训或实践能力);
- 公司倘有的上一营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 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使用者意向声明书。
备注
1.第1.4、1.5、1.6项文件仅适用于定期服务申请人。
2.申请应须提交上述文件及其各 6份影印本。审批准照程序仅在申请人交齐上述所有文件后方可展开。
3. 提交申请时,不须提交澳门注册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明,有关证明将由本局列印。
4. 申请人可以前往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或身份证明局网站http://www.dsi.gov.mo申请刑事纪录证明书,并选择寄送至交通事务局。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
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 33号地下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电邮 : info@dsat.gov.mo
费用
申请费用
发出准照:澳门币 10,000 元;
准照续期:澳门币 5,000 元;
逾期提出准照续期申请的附加费:(一)逾期不超过三十日:澳门币一千元;(二)逾期超过三十日:澳门币三千元。
更改或补发准照:澳门币 1,000 元。
附注:可以现金、支票或本票支付,批准后缴交。
保证金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受益人,金额为公司资本的百分之十,作为开业保证的担保。
附注:
- 担保须以现金存款、或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所订立的即付形式的适当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提供。
- 因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负担由申请人承担,担保可在开业后解除。
审批所需时间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 90 日内就发给准照的申请作出决定;该期限在经说明理由后可延长一次或多次,但以不超过 90 日为限。
备注事项/申请须知
- 陆路跨境客运业务准照不可转让。
- 准照的有效期:由发出日起计 3 年,并可以相同期间续期。
- 申请续期:续期应最迟于准照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申请。
相关规范或要求
第4/2004号行政法规﹝BORAEM 8( I ),23/02/2004﹞核准《陆路跨境客运规章》
第32/2017号行政法规﹝BORAEM 49( I ),04/12/2017﹞修改陆路跨境客运规章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透過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網站(申請者須先申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查詢有關申請手續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