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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 未获发给准照而经营陆路跨境客运服务的实体,自然人处以$10,000.00(澳门币壹万元)至$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罚款,法人处以$30,000.00(澳门币叁万元)至$150,000.00(澳门币拾伍万元)罚款。
- 不张贴第三条第五款所指的标示牌,处以$2,000.00(澳门币贰仟元)至$10,000.00(澳门币壹万元)罚款。
- 使用未经许可的车站或地点上落客,处以$3,000.00(澳门币叁仟元)至$15,000.00(澳门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 如未经许可而经营境内客运服务,则每运载一名乘客处以 $ 2,000.00(澳门币贰仟元)罚款。
- 如运载企位乘客或超载,则每运载一名企位乘客或超载一名乘客处以$ 2,000.00(澳门币贰仟元)罚款。
- 不遵照获许可的路线行走,处以$7,000.00(澳门币柒仟元) 至$35,000.00(澳门币叁万伍仟元)罚款。
- 在接受检查时未能出示应存放在车辆内的文件,处以$700.00(澳门币柒佰元)至$3,500.00(澳门币叁仟伍佰元)罚款,且驾驶员应在五日内向作出实况笔录的实体递交该等文件;如不递交且无合理解释,则处以$17,500.00(澳门币壹万柒仟伍佰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