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欲将摩托车头盔引进澳门作销售或自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或法人
如何办理
柜台办理:(马交石服务专区须先预约)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认可阶段︰审查文件核实摩托车头盔技术规格
- 第058/DDAVC表格(摩托车头盔型号核准技术规格表);
- 载明摩托车头盔之原厂说明书或一切技术资料;
- 有关摩托车头盔所载之技术标准;
- 申请人/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张(出示正本;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亦可透过一户通以电子方式出示);
- 营业税证明M1/M8(公司)清晰影印本1张。
- 检验阶段︰从实物确认在认可阶段所递交的文件数据
通过认可阶段后,交通事务局通知申请人提交头盔实物样本供审核及拍照存盘,手续完成后头盔将退回申请人。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 递交认可申请文件
1. 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 (须先预约)
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I区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时至下午6时
注:中午照常办公。
- 检验阶段
交通事务局
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大堂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四:上午9时至中午1时、下午2时 30分至5时45分
星期五:上午9时至中午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 15个工作天回复审批结果;
注:以收齐文件日起计 - 核准的决定一经作出,将于3个工作天内于交通事务局网页公布获核准的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并将该等型号通知治安警察局。
备注/申请须知
1. 倘防护头盔有面罩,则须符合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头盔装有面罩,该面罩应由透明、不反光的不碎物料制成,从而可让人看见使用者脸部);
2. 每份申请只可办理一款摩托车头盔的型号核准。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获核准的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可于交通事务局网页 查询。
查询途径
通讯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
电话:(853) 8866 6363(交通事务专线)
传真:(853) 2875 0626
版本:12/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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