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例
- 修改经第26/202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淘汰老旧柴油车资助计划》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十八条。- 第22/202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2023年5月2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1期第一组〕
- 修改经第34/202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5/202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淘汰老旧摩托车并置换新电动摩托车资助计划》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十六条。- 第21/202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2023年5月2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1期第一组〕
- 修改经第5/202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淘汰老旧摩托车并置换新电动摩托车资助计划》第五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
- 核准《淘汰老旧柴油车资助计划》- 第26/202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2022年9月1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7期第一组〕
- 关于豁免缴付《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第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订定的费用 - 第23/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2022年2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9期第一组〕
- 核准《淘汰老旧摩托车并置换新电动摩托车资助计划》- 第5/202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 〔2022年2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7期第一组〕
- 延长回收业设备及车辆资助计划的申请期 - 第31/202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2021年11月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4期第二组〕
- 修改第21/2011号行政法规《环保与节能基金》-第25/2021号行政法规 〔2021年7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0期第一组〕
- 延长回收业设备及车辆资助计划的申请期 - 第48/202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2020年11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5期第二组〕
- 第54/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 核准修改第32/2018号行政法规的附件及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资助上限
- 延长回收业设备及车辆资助计划的申请期 - 第42/2019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2019年10月3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4期第二组〕
- 订定回收业设备及车辆资助计划的申请期间 - 第41/2018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2018年11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7期第二组〕
- 回收业设备及车辆资助计划 - 第32/2018号行政法规〔2018年11月1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7期第一组〕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 〔2011年8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1期第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