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于澳门航空交通管制区进行无人机活动的限制如何?
根据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第 IX 部分第 67 条,于澳门航空交通管制区进行无人机活动的限制如下:
除非是在室内,任何人不得在以下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但具民航局的书面许可且符合该许可规定的其他条件者除外:
a) 任何机场或起降地点 1000 米以内的空域;
b) 航空器的飞行路径,即定义为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第 67 条第(b)分条的列表 A 直角座标点爲顶点之多边形周界所限定区域;
c) 澳门特区政府总部、立法会大楼、终审法院、行政长官和澳门主要官员的官邸、第 22/2000 号行政法规定义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机构、监狱及少年感化院、九澳发电站和变电站、澳门自来水公司总部及九澳油库 50 米范围内的空域;及
d) 世界遗产“澳门历史城区”中 22 处被评定的不动产范围内的空域,包括妈祖阁(妈阁庙)、海事及水务局大楼(原摩尔兵营旧址)、郑家大屋、圣老愣佐堂及前地(风顺堂)、圣若瑟修院大楼、圣若瑟修院教堂、前地及石阶、岗顶剧院、何东图书馆大楼、圣奥斯定堂、市政署大楼(原市政厅旧址)、三街会馆(关帝古庙)、澳门仁慈堂大楼、主教座堂(大堂)、卢家大屋、玫瑰圣母堂(板樟堂)、圣保禄学院天主之母教堂遗址(大三巴牌坊、前地及石阶)、哪吒庙(大三巴)、城牆遗迹(圣方济各斜巷一段)、大炮台(中央炮台)、圣安多尼堂及前地(花王堂)、东方基金会会址(原贾梅士花园房屋旧址)、基督教坟场、东望洋炮台、圣母雪地殿教堂及灯塔;以及
e) 民航局根据本规章第 66 条设立的禁止或限制飞行区域。
根据1994年11月7日第5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在受航空役权约束之区域进行放飞活动而不遵守许可规定之条件者,民航局有权科处澳门币2,000.00元至澳门币20,000.00元的罚款。
另外,民航局指出,模型飞机放飞活动除了涉及航空安全外,还涉及私隐、无线电使用、活动场地使用及其他等,故此,任何人士在本澳范围内进行模型飞机放飞活动时,除了须遵守本澳的航空法规外,亦须按照其他相关权限实体的规定及指引提交申请。
2. 于澳门航空交通管制区操作总质量不超过 7 公斤的无人机活动的条件如何?
根据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第 XVI 部分第 184 条,于澳门航空交通管制区操作总质量不超过 7 公斤的无人机活动的条件如下:
在下列条件下可操作总质量不超过 7 公斤的无人机:
a) 无人机不在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第 67 条规定的任何保护区的边界内飞行;
b) 无人机在第 XVI 部分第 184 条第(2)分条规定的高度限制内飞行;
c) 于日间进行操作;
d) 无人机不能携带任何危险品,包括武器及弹药,腐蚀性、易燃性或爆
炸性物质,烟火炮竹,任何化学製剂、生物製剂或毒素及任何放射性
物质;
e) 无人机不能投放任何气体、液体或固体;
f) 无人机不能拖带任何物件;
g) 无人机不能于距离聚集 100 人或以上之地点 100 米范围内飞行;
h) 无人机操作员应在现场,与无人机距离不多于 100 米且对无人机实施
直接控制;
i) 无人机应在视距内操作;以及
j) 无人机操作员应合理地确信飞行能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根据1994年11月7日第5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在受航空役权约束之区域进行放飞活动而不遵守许可规定之条件者,民航局有权科处澳门币2,000.00元至澳门币20,000.00元的罚款。
另外,民航局指出,模型飞机放飞活动除了涉及航空安全外,还涉及私隐、无线电使用、活动场地使用及其他等,故此,任何人士在本澳范围内进行模型飞机放飞活动时,除了须遵守本澳的航空法规外,亦须按照其他相关权限实体的规定及指引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