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有意为执行“计划编制”、“工程指导”或“工程监察”职务的技术员,须注意什么?
- 「资格认可和登记」与「注册」有何关系?
- 哪些人士需要在土地工务局申请注册?注册的有效期是多久?
- 第 1/2015 号法律生效后,技术员(包括燃气)在土地工务局办理注册/注册续期的手续如何?
- 民事责任保险是否属强制性购买,什么时候需要购买?
- 注册/注册续期手续审批申请需时多久?
- 倘技术员拥有两个或以上不同范畴的专业资格,(例如:电机工程学及机械工程学),是否要分别填写两份注册/注册续期申请表?收费如何计算?
- 技术员在办理注册续期时应注意什么?
- 何时开始参加持续进修活动?有何规定?
- 拥有两个或以上专业资格证明的已注册技术员(例如:电机工程学及机械工程学),为办理注册续期而参与的持续进修活动的时数应如何计算?
- 已注册技术员,于「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登记多一个专业证明,并拟于土地工务局新增该项专业证明,其需办理什么手续?要收费吗?
- 已注册职务为计划编制的技术员,于注册有效期内申请新增注册执行工程指导的职务,新增的注册职务有效期为多久?
- 在公共行政当局从事都市建筑或城市规划范畴职务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办理注册申请?
- 已注册的技术员拟进入公共行政当局任职,须办理什么手续?
- 在办理注册/注册续期申请时,申请人可否一并提交该年度之已注册证明书之申请?
- 巿民可从哪些渠道查看已注册技术员的注册数据?
1. 有意为执行“计划编制”、“工程指导”或“工程监察”职务的技术员,须注意什么?
第 1/2015 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规定,有意执行有关职务的技术员必须完成下述流程,才可执业。
- 先向「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申请资格认可和登记经上述「委员会」审议获发“专业证明”
- 再向「土地工务局」申请注册
- 获「土地工务局」审批及缴付费用执业
2. 「资格认可和登记」与「注册」有何关系?
- 根据第 1/2015 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所列专业范畴学位的人士,可向「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申请登记,已登记的人士获发专业证明,并可使用相关专业范畴的专业职衔;
- 而持有专业证明并拟执行计划编制、工程指导或工程监察职务的人士,必须先向土地工务局申请注册才可执业。
3. 哪些人士需要在土地工务局申请注册?注册的有效期是多久?
- 第 1/2015 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仅拟执行计划编制、工程指导或工程监察职务之私营部门的技术员,可在土地工务局注册。注册有效期于注册翌年年底届满。
- 因城市规划学、环境工程学及交通工程学三个范畴的实务工作不涉及本法律所指的计划编制、工程指导或工程监察职务,所以无须申请注册。
4. 第 1/2015 号法律生效后,技术员(包括燃气)在土地工务局办理注册/注册续期的手续如何?
根据第 12/2015 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技术员必须先取得由「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发出的专业证明,连同该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亲临土地工务局提交注册申请、下述文件的影印本及出示其正本:
- 填妥由土地工务局提供的表格(I010C);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 「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发出的专业证明;
- 财政局发出关于申请人于最近五年无拖欠已结算的税捐及税项的证明文件(倘于申请表内已同意土地工务局获取相关资料则无须提交);
- 履历;
- 第 1/2015 号法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指保险单。
而根据第 1/2015 号法律第二十条规定,为着办理注册续期申请,已注册技术员须每两年参与总时数不少于50小时的持续进修活动,在办理注册续期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下列文件的影印本及出示其正本:
- 填妥由土地工务局提供的持续进修活动申报表(I010C);
- 相关持续进修活动的出席证明。
5. 民事责任保险是否属强制性购买,什么时候需要购买?
根据第 1/2015 号法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责任保险是为进行注册和注册续期的其中一份必要文件,技术员应根据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的内容购买一份有效并产生效力的民事责任保险,以承保执行计划编制、工程指导或工程监察所述的职务时所造成的损害。
【备注:根据第1/2015号法律第六十五条,待规范有关的民事责任保险补充性行政法规生效后方适用。】
7. 倘技术员拥有两个或以上不同范畴的专业资格,(例如:电机工程学及机械工程学),是否要分别填写两份注册/注册续期申请表?收费如何计算?
- 技术员可于同一申请表(I010C)内填报两个或以上的专业资格,但必须递交该等专业证明影印本及出示其正本;
- 注册/注册续期将按照每一执行的职务计算,每项费用为澳门币 6,600 元(已包括 10%印花税)。
8. 技术员在办理注册续期时应注意什么?
办理注册续期须于注册有效期届满的历年的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办理,续期取决于应维持以下所指要件:
- 私营部门的技术员;
- 根据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的内容购买一份有效并产生效力的民事责任保险,以承保执行计划编制、工程指导或工程监察的职务时所造成的损害;
- 根据第 1/2015 号法律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注册技术员须每两年参与不少于50小时的持续进修活动。
9. 何时开始参加持续进修活动?有何规定?
- 已注册的技术员须参与持续进修活动方可申请注册续期,此规定亦适用于曾因应其申请中止或注销注册,又或注册失效,而申请取消中止或重新注册的技术员;
- 根据第 1/2015 号法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已注册的技术员须每两年参与总时数不少于 50 小时的持续进修活动;其中一部分为技术员所属范畴的专业内容,其时数不得少于 25 小时,而另一部分为多范畴内容的补充进修,当中尤其包括工程管理和监察、法律、环境、财务管理、电子信息或职业安全的内容。详情可参看第 12/2015 号行政法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0. 拥有两个或以上专业资格证明的已注册技术员(例如:电机工程学及机械工程学),为办理注册续期而参与的持续进修活动的时数应如何计算?
- 已注册技术员必须确保每一专业资格修读的「专业范畴」内容各有不少于 25 小时的时数(即电机工程学及机械工程学各有不少于 25 小时的进修时数),而余下修读「多范畴」内容的补充进修时数与上述任一「专业范畴」的时数总和不得少于 50 小时;
- 有关培训时数的计算得以提交证书或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其正本核实。
11. 已注册技术员,于「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登记多一个专业证明,并拟于土地工务局新增该项专业证明,其需办理什么手续?要收费吗?
申请人只需透过填写由土地工务局提供的一般事项申请表(I007),于表格拣选申报增加专业资格,并附同拟新增的专业证明影印本,并出示其正本,向土地工务局递交即可,费用全免;但同时提醒,申请人在办理注册续期时,其持续进修培训时数的计算应符合问题集Q10的规定。
12. 已注册职务为计划编制的技术员,于注册有效期内申请新增注册执行工程指导的职务,新增的注册职务有效期为多久?
鉴于注册的有效期应以申请人办理注册/注册续期获批之日起计,直至注册翌年年底届满,尽管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间内新增注册职务,新增注册职务的有效期亦应与已注册职务的有效期相同,举例:
- 一名已注册执行计划编制的技术员,其注册有效期为 2016-2017 年,其于2017 年3 月份(即原执行职务的注册有效期内)向土地工务局申请新增注册执行工程指导的职务,倘其申请获批准且完成缴费,新增的工程指导注册之有效期至 2017 年底止。
13. 在公共行政当局从事都市建筑或城市规划范畴职务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办理注册申请?
无需办理注册申请,但可根据第 1/2015 号法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申请登记。
14. 已注册的技术员拟进入公共行政当局任职,须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第 1/2015 号法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已注册技术员拟进入公共行政当局担任职务,应透过填写一般事项申请表(I007)预先向土地工务局申请中止或注销其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