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前期阶段 (缴纳担保金)
为着第26/2012 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七款的效力,现根据同一条款的规定,将博彩机製造商为履行第26/2012号行政法规义务应提供的担保金金额,订定为澳门币拾万元。博彩机製造商在提交第八条所指的许可最初申请时,应併附担保金的存款证明。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可应博彩机製造商的申请,许可后者以适当的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取代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如有需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要求增加上指担保金金额。
提供担保的方式
现金存款 《为申请博彩机製造商许可提供担保金向财政局索取M/11凭单之申请表》(申请书下載) (可於办理地点索取或於博彩监察协调局下載)
申请人应在缴纳担保金后,连同相关缴纳证明,正式向本局递交博彩机製造商许可申请书。
正式申请 (递交文件)
1. 博彩机製造商许可之申请书 (申请书下載) (可於办理地点索取或於博彩监察协调局下載)
2. 可经营业务的管辖区域;如获许可经营业务的管辖区域多于一个,须指出被选定为其主要管辖区域。 (被选定为其主要管辖区域可予变更,但须获博彩监察协调局许可。如自愿终止在该管辖区域经营业务,则须向本局作书面通知。)
3. 由被选定为其主营业地的管辖区域的监督或监察实体发出的、证明该管辖区域发给的许可具效力的文件;如该许可有附带条件,又或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行政违法行为或同类性质的违法行为而被提起程序,则该文件尚须载明有关条件及倘有的程序。
4. 按管辖区域汇报其获许可製造、供应、装配、安装、编程、维修、改装,改造、提供技术支援或保养的博彩机型号。
5. 经法定代理人签署的声明书,当中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声明书内应证明由其他管辖区域发给的许可从未被中止或废止;如该许可曾被中止或废止,则应指出中止或废止的依据。
6. 被提起且待决的诉讼程序或同类程序的清单,当中应详述可严重影响其经营业务的倘有的裁判。
7. 载明申请人的公司资本结构,持有其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五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以及持有该等股东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五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的公司资本结构,如此类推至属最终股东的信息文件
8. 载明其公司机关的组成的文件。
9. 附件一 博彩机製造商公司资料披露表:第 26/201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 第一项 (申请书下載) (可於办理地点索取或於博彩监察协调局下載)
10. 附件二 拥有博彩机製造商公司的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第 26 /201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申请书下載) (可於办理地点索取或於博彩监察协调局下載)
11. 附件三 准许披露资料声明书:第 26 /2012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一款 [注:每份附件一及每份附件二必须伴随一份附件三] (申请书下載) (可於办理地点索取或於博彩监察协调局下載)
12. 经法定代理人签署的声明书,当中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博彩机製造商根据该声明书承诺遵守及履行一切法定义务、并承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其于澳门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专属管辖权,故放弃在外地的任何法院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诉讼。
13. 博彩机製造商许可之担保金声明书 (申请书下載) (可於办理地点索取或於博彩监察协调局下載)
14. 财政局格式M/11凭单副本,凭单上必须显示担保金相应金额已存入财政局帐户
15. 填写附件二人士之身分证明文件影印本;(包括身分证、护照及拥有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或公司董事所持有的其他有效证件)
16. 彩色近照三张,须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背景为白色,尺寸为 8 x 5 厘米,其中一张按指示于附件 二指定位置上张贴,并附随一张以JPEG图片档形式储存数码底片的磁碟或CD,照片尺寸为4 x 5厘米,不大于400 Kb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博彩监察协调局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12楼A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週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无需缴付申请费用
注:根据第26/2012 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七款的规定,凡申请成为博彩机製造商之人士须为适当资格审查程序提供现金担保,担保金金额现订为澳门币拾万圆(100,000.00)
审批所需时间
审批时间因个案而定。
服务承诺:
自接收博彩机的核准申请文件起计,45日内以电邮方式通知申请人其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并附于申请文件之要件是否齐备。
备注/申请须知
1. 以上仅为对审查申请人适当资格属必须而应向本局提供的基本资料,本局不排除为审查申请适当资格之需而向申请人要求提供其他补充资料。
2. 申请人所提供的一切个人资料受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规范
3. 如需更正、补充或更新资料则可亲临本局或以书面通知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或 致电(853)8397 3727 / (853)8397 3168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1.以电邮方式传送许可信函 2.亲临领取 3.授权他人代表领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领取者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或 公司名片及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