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辨理时限
已取得澳门投资者证明书之澳门企业,可申请同类投资领域之证明书,数量不限,但必须合符下列条件:
- 该申请是自企业第一次领取证明书之日起计三个月内向本局提出
- 申请企业之结构与营运状况与第一次递交时的资料相符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亲身前往区域合作资讯中心,或前往任一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 填妥之“重复申领澳门投资者证明书申请表”;(申请表可于区域合作资讯中心索取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专页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专属网页下载)
- 经认证及加章核验之声明书;(声明书可于区域合作资讯中心索取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专页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专属网页下载)
- 申请人/声明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第一次发出之投资者证明书副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区域合作资讯中心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国际银行大厦 2楼区域合作资讯中心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服务承诺- 7个工作日
注:
- 上述期限指齐备文件至负责单位后起计算及不包括递交文件当日;例外情况除外。
- 以申请人提供正确及必需文件为准。
相关规范或要求
具体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请参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重复申领澳门投资者证明书之办法。
创业及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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