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表格(格式表格022/DLA/DHAL号,表格可向本署索取);
2.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必须出示文件:
须出示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半至5时(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须收费
审批所需时间
10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亲临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2.以上文件除由政府部门及公用机构发出之文件外,其余均须由申请人/合法代表签署。
相关规范或要求
倘该商铺已领有准照仍未取消,他人(包括业主)不能立即代为取消或进行同一项目的新申请。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