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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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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资格认可和登记的相关条件及规定。
1. 申请办理资格认可和登记的相关条件及规定。
- 根据第1/2015号法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所指学位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完成实习及认可考试成绩及格后可申请办理登记。
- 具有第1/2015号法律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所指学位,并至少连续三年从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职务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可透过委员会的决议豁免实习,但须取得认可考试成绩及格。
- 办理登记的申请人的学历须经委员会审查。
- 委员会可认为申请人不具备从事有关职业的适当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