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实习的要求及规定。
- 进行实习,须在一名相关专业范畴的建筑师、城市规划师或工程师指导下,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筑、城市规划或工程的事务所,又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公司为之。
- 实习得以全职或非全职方式进行。如属全职实习,实习期最短为两年;如属非全职实习,实习期最短为五年,而有关总时数最少为三千二百小时;实习时数每年不得少于六百四十小时或多于一千六百小时。
- 实习包括实践部分及理论部分。理论部分包括参加强制性及任意性培训活动,且培训活动的时数最少为五十小时,其中强制性培训活动的时数不得少于二十五小时,并应于实践部分的期间完成。
- 实习期结束,实习员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所担任职务的详细报告;导师同时须就实习员的表现撰写意见,并将之送交委员会。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审议以上两款所指的文件,并议决是否录取实习员参加考核。
- 实习申请人的学历须经委员会审查。
2. 中断实习或更换实习实体/实习导师的事项。
- 导师及实习员须将中断实习超过六十日的一切情况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可决定延长实习期。
- 中断实习超过六十日且实习员不履行通知义务,其应重新参加实习,但具合理解释的例外情况除外。
- 实习员可以具理由说明的申请书要求委员会批准更换实体或导师。
- 有关申请应附同一份由原导师就实习员的表现作出评核的报告、以及将提供实习场地的实体的接纳声明及新导师的接纳声明。
- 如有关申请获批准,实习员应将原导师就实习员的表现作出评核的报告副本交予新导师。
3. 实习期结束后的后续事宜。
- 实习期结束,实习员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所担任职务的详细报告(即附件二:实习报告),尤须列明曾协助或执行的工作。
- 导师同时须就实习员的表现撰写意见(即附件三:实习导师意见书),并将之送交委员会。
- 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审议以上两款所指的文件,并议决是否录取实习员参加考核。
- 如评核不及格,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应作出具理由说明的报告,并指明实习出现的错漏或缺陷。
- 上款所指的评核报告内,尚应指定实习员为弥补所出现的错漏或缺陷而须遵守的期限及条件。
- 如实习员未遵守上款的规定而要求延长实习期但不获批准,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须指定其重新参加实习,且须自作出决议五日内通知实习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