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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实习

常见问题

  1. 实习的要求及规定。
  2. 中断实习或更换实习实体/实习导师的事项。
  3. 实习期结束后的后续事宜。
  4. 申请豁免实习应具备的条件。

1. 实习的要求及规定。

  • 进行实习,须在一名相关专业范畴的建筑师、城市规划师或工程师指导下,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筑、城市规划或工程的事务所,又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公司为之。
  • 实习得以全职或非全职方式进行。如属全职实习,实习期最短为两年;如属非全职实习,实习期最短为五年,而有关总时数最少为三千二百小时;实习时数每年不得少于六百四十小时或多于一千六百小时。
  • 实习包括实践部分及理论部分。理论部分包括参加强制性及任意性培训活动,且培训活动的时数最少为五十小时,其中强制性培训活动的时数不得少于二十五小时,并应于实践部分的期间完成。
  • 实习期结束,实习员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所担任职务的详细报告;导师同时须就实习员的表现撰写意见,并将之送交委员会。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审议以上两款所指的文件,并议决是否录取实习员参加考核。
  • 实习申请人的学历须经委员会审查。

2. 中断实习或更换实习实体/实习导师的事项。

  • 导师及实习员须将中断实习超过六十日的一切情况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可决定延长实习期。
  • 中断实习超过六十日且实习员不履行通知义务,其应重新参加实习,但具合理解释的例外情况除外。
  • 实习员可以具理由说明的申请书要求委员会批准更换实体或导师。
  • 有关申请应附同一份由原导师就实习员的表现作出评核的报告、以及将提供实习场地的实体的接纳声明及新导师的接纳声明。
  • 如有关申请获批准,实习员应将原导师就实习员的表现作出评核的报告副本交予新导师。

3. 实习期结束后的后续事宜。

  • 实习期结束,实习员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所担任职务的详细报告(即附件二:实习报告),尤须列明曾协助或执行的工作。
  • 导师同时须就实习员的表现撰写意见(即附件三:实习导师意见书),并将之送交委员会。
  • 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审议以上两款所指的文件,并议决是否录取实习员参加考核。
  • 如评核不及格,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应作出具理由说明的报告,并指明实习出现的错漏或缺陷。
  • 上款所指的评核报告内,尚应指定实习员为弥补所出现的错漏或缺陷而须遵守的期限及条件。
  • 如实习员未遵守上款的规定而要求延长实习期但不获批准,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须指定其重新参加实习,且须自作出决议五日内通知实习员。

4. 申请豁免实习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第1/2015号法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所指学位,并至少连续三年从事都市建筑或城市规划范畴职务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可透过委员会的决议豁免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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