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负责实体须就全部或部份以自动化方法对个人资料的处理,以及就特定情况下的以非自动化方法对存于人手操作的资料库内的个人资料的处理,向个人资料保护局作出通知,以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
除符合经许可的简易通知或豁免通知的情况外,负责实体在一般情况下须为以下四类个人资料的处理向个人资料保护局作出通知:
- 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例如商户使用电脑记录客户的资料、商户在店铺内外安装和使用摄录监察系统。
- 处理敏感资料但当事人无能力作出同意:例如社服机构为长者提供健康护理服务而处理长者的健康资料等敏感资料,倘长者不能明确表示同意,即使以非自动化方式处理,亦需要依法作出通知。
- 豁免向资料当事人提供资讯而须履行通知义务:例如以统计、历史或科学研究等目的而处理大量个人资料的情况,如学术机构开展某项研究而需要处理大量个人资料,但无法有效将有关资讯提供予资料当事人,或向资料当事人提供资讯的成本过高时,则须于处理开始前向个人资料保护局作出通知。
- 资料转移至澳门特区以外地区:例如机构网络系统的伺服器位于澳门特区以外地区,又或机构使用伺服器位于澳门特区以外地区的应用程式处理个人资料。
基于快速、经济和有效的原则及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而发出的三份个人资料处理的简易通知的许可:
- 为保安目的以录像监察系统处理个人资料(第01/2013号许可)
- 以车辆定位装置及系统处理个人资料(第01/2014号许可)
- 首次为执行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措施而收集与处理进出场所人士的个人资料(有转移资料至澳门特区以外)(第01/2020号许可)
倘符合上述三份许可所定的处理目的、个人资料种类等条件,可透过作出简易通知,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
服务对象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向个人资料保护局作出首次通知,又或申请更新或注销通知登记的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或其代表人。
服务结果
处理结果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并按法律规定对相关的通知作出登记及公开。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个人资料保护局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 804号中华广场 17楼
邮政信箱:澳门邮政信箱 880号
电话:(853)2871 6006
传真:(853)2871 6116
信息安全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