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个人资料保护局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依法就以下情况的个人资料处理发出许可:
- 个人资料的互联〔《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三)项〕
- 在与收集资料的目的不同的情况下使用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项〕
- 敏感资料的处理是基于重大公共利益,而且对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行使职责及权限所必需(《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项)
- 资料当事人信用和偿付能力资料的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
- 因存有正当利益及为历史、统计或科学之目的,延长资料保存期限(《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
- 因有关资料不会以其他目的被再次使用,《个人资料保护法》生效日前已存在于人手操作的资料库的资料和仅为历史研究目的而保存的资料无须履行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将个人资料转移到一个法律体系不能确保适当保护程度的地方,已经确保有足够的保障他人的私人生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机制,尤其透过适当的合同条款确保这些权利的行使(《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将个人资料转移至澳门电讯香港数据中心[第0016/P/2018/GPDP号意见书]
服务对象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需就特定情况的个人资料处理向个人资料保护局申请许可的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或其代表人。
服务结果
个人资料保护局会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并按法律规定对相关的许可作出登记、公开及在年度报告中刊登。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个人资料保护局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 804号中华广场 17楼
邮政信箱:澳门邮政信箱 880号
电话:(853)2871 6006
传真:(853)2871 6116
信息安全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