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所需文件
- 发出意见书的申请,须以书面方式向个人资料保护局提出,及须按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 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有代表人时其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
- 处理的目的;
- 资料当事人类别及与其有关的个人资料或资料种类的描述;
- 可被告知资料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类别,以及告知资料的条件;
- 当不是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本身处理时,承担处理资讯的实体;
- 个人资料处理中或有的互联;
- 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
- 资料当事人知悉或更正与其有关的个人资料的方式和条件;
- 拟向第三国家或地区所作的资料转移;
- 容许初步评估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确保资料处理的安全而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合的一般描述。
- 如有附交文件,必须在申请函中逐一列明,并按次序附于申请函之后。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 804号中华广场 17楼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邮寄办理
地址:澳门邮政信箱 880号,或澳门南湾大马路 804号中华广场 17楼个人资料保护局
附注:在此情况下,以邮戳日期为作出申请的日期。
费用
个人资料保护局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出意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备注/申请须知
- 申请意见书由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作出。
- 表格须以中文或葡文填写。
- 如有需要,本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
- 核实表格内的资料正确无误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需加盖印章及由负责人按身份证明文件签署作实;如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需由申请人/实体负责人按身份证明文件签署作实,并按申请表内之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副本。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