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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爆竹许可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必须出示文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倘有之商业登记证明书正本(倘申请人书面同意由本局获取商业登记证明书,则豁免出示)
  2. 必须递交文件
    1. 燃放爆竹许可申请书【详见备注/申请须知1.】(自然人填写范本 / 机构坟写范本);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详见备注/申请须知2.~5.】。
    3. 爆竹合法来源证明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情報廳 – 槍械及彈藥科

申請單位:

  1. 澳門南區交通警司處
  2. 南灣警司處
  3. 北區警司處
  4. 新口岸警司處
  5. 澳門關閘廣場特警大樓
  6. 公共關係處
  7. 槍械及彈藥科
  8. 氹仔警司處
  9. 路環警司處
  10. 機場警務處

星期一至五
09H00-18H00(中午照常辦公)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策劃行動廳 – 公共關係處收件時間為︰

星期一至五
09H00-13H00、14H30-17H45


费用

全免


审批/服务所需时间(轮候时间不计算在内)

  1. 约7个工作天
    附注: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之第一个工作日起计;
  2. 倘申请人在燃放爆竹前四十八小时未获有关部门之任何决定通知,则按照第2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申请视为无障碍。

 

备注/申请须知

  1. 申请书」上的签名式样需与出示之身份证明文件相符;
  2. 倘申请人为商业机构,须由具权限的人士签署,并附上所有签署人的身份证文件影印本,以及出示《商业登记证明》正本;
  3. 倘申请人为社团,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附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社团登记证明》影印本;
  4. 倘申请人为个人企业主、教育机构或同等机构者,且没有相关之登记证明,则须于「申请书」上签署及盖上机构印章;
  5. 倘申请人为公共实体,只需以公函形式提出申请,及附上已填妥之「申请书」;
  6. 申请书可于政府入口网站、本局网站或申请地点索取;
  7. 须在燃放日之前至少7个工作天作出申请。
  8.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注意事项

  1. 拟于本澳陆上燃放爆竹、火箭或烟花者,须事先向治安警察局作出申请;
  2. 凡燃放爆竹者,不论有否过错,对第三人所造成之损害须负责;
  3. 仅许可在传统仪式及节日期间燃放爆竹,原则上得在上午十时至晚上八时为之;
  4. 特别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爆竹:
    a.植有树木之地方;
    b.建筑物内;
    c.与任何易燃物相距不足五十公尺之范围内;
    d.与贮存、处理或售卖从石油提炼之燃料或爆炸品之地方相距不足三十公尺之范围内;
    e.与木屋区相距不足五十公尺之范围内;
    f.医疗中心或医疗设施相距不足一百公尺之范围内;
    g.以及本澳法律禁止之燃放地点。
  5. 禁止向空中或水里抛燃爆竹,或将爆竹放于增强爆炸效果之容器内燃放,尤其是会产生碎片或鼓风效应者;
  6. 应透过信号预先通知在现场及附近的人士将燃放爆竹;
  7. 燃放爆竹后,应确定现场及其周围无火种或任何燃烧之迹象;
  8. 违反第3或4点之规定者,可被科处澳门币2,000元罚款;
  9. 违返第5点之规定者,可被科处澳门币3,000元罚款;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1-1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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