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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燃放爆竹许可

罚则

  • 根据第2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第八条(允许时段)之规定者,如违反下列情况者,科处澳门币二千圆罚款:
    1. 仅允许在传统典礼及节日期间燃放爆竹,原则上,得在上午十时至晚上八时为之。
    2. 在特别节日中,透过总督行使其不可转授之权限发出之许可,上款所指之时段得被延长至凌晨二时。
  • 根据第2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第九条(允许地点)之规定者,得在下列地点燃放爆竹,如违反下列情况者,科处澳门币二千圆罚款:
    1. 远离其他船舶之漂浮船舶,但仅限于将爆竹悬挂于船头外,且在上条所指之时段内,以及在上午八时至上午九时燃放;
    2. 凼仔及路环之墓地,但仅在二月二十八日至十月三十日期间;
    3. 为农历新年节日而指定之地点。
  • 根据第2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第十条(禁止地点)之规定者,如违反下列情况者,科处澳门币二千圆罚款:
    • 一、 特别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爆竹:
    • a) 植有树木之地方;
    • b) 建筑物内;
    • c) 与任何易燃物相距不足五十公尺之范围内;
    • d) 与贮存、处理或售卖从石油提炼之燃料或爆炸品之地方相距不足三十公尺之范围内;
    • e) 与木屋区相距不足五十公尺之范围内;
    • f) 与医疗中心或医疗设施相距不足一百公尺之范围内。
    • 二、 尚得在由训令指定之地点禁止燃放爆竹。
  • 根据第2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第十五条(农历新年)第二款之规定者,如违反下列情况者,科处澳门币二千圆罚款:
    • 二、透过总督行使其不可转授之权限作出之许可,第八条第一款所指之时段得例外被延长:
    • a) 在农历新年之第二日及第三日,得延长至晚上十二时;
    • b) 在农历除夕,得延长至凌晨二时。
  • 根据第2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第十二条(禁止)之规定者,如属下列情况者,科处澳门币三千圆罚款;
    1. 禁止向空中或水里抛燃爆竹,或将爆竹放于增强爆炸效果之容器内燃放,该爆炸效果尤其指可产生破片及鼓风效应。
  • 根据第28/2004号行政法规所核准的《公共地方总规章》第十六条(农历新年)第四款之规定者,如违反下列情况者,科处澳门币七百圆至五千圆罚款:
    1. 禁止于监督实体以批示核准的告示所定的地点、期间、时段或条件以外燃放爆竹、火箭及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