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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准照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1. 递交填妥之《商业活动的准照申请表格》(表格六);
  2. 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仅适用于自然人);
  3. 出示具资格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仅适用于法人);
  4. 递交第27/2024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所要求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5. 递交第27/2024号行政法规第五条所指的由本澳公立医院或卫生中心医生发出的有效身体及心理能力的证明(仅适用于自然人);
  6. 递交合格完成第 27/2024 号行政法规第六条所指的专门培训课程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自然人);
  7. 递交商业登记证明,以及递交副本;
  8. 递交设施之地形部署图,其内须说明周边建筑物及设备的规格;
  9. 递交土地工务局发出的楼宇图则,并附有该楼宇所有单位用途的资料;
  10. 递交参照消防局核准的防火安全专业计划的防火警报系统的说明及详细备忘录;
  11. 递交防入侵保安系统的说明及详细备忘录,并附有相应制造商制作的技术表;
  12. 递交财政局发出的关于申请人于最近五年无拖欠已结算的税捐及税项的证明文件;
  13. 递交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文件;
  14. 递交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发出的场所名称及标志的登记凭证,或相关申请的证明文件;
  15. 递交声明场所内将存放的武器及装置以及弹药的最多数量;
  16. 出示具备武器及弹药方面知识的技术负责人的澳门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和其住所证明,以及递交副本,并递交其具备相关的适当能力的证明文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准照的发出费用及印花税

  1. 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准照:澳门元3,000元;
  2. 印花税:行政费用的10%(即澳门元300元)。

医学检查及培训课程的费用

  1. 为证明身体能力所需的医学检查:澳门元300元;
  2. 为证明心理能力所需的医学检查:澳门元1,220元;
  3. 由治安警察局开办的为证明具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管理能力所需的培训课程:澳门元420元。

存放及保管的费用

  1. 受管控武器或装置(每件及每周或不足一周):澳门元10元;
  2. 自卫武器或声效装置(每件及每日或不足一日):澳门元2元;
  3. 竞赛武器的弹药(每一百枚或不足一百枚及每月或不足一个月):澳门元4元;
  4. 自卫武器及声效装置专用(不含投射物)的弹药(每一百枚或不足一百枚及每月或不足一个月):澳门元10元;
  5. 投射物(每一千枚或不足一千枚及每月或不足一个月):澳门元4元。

其他费用

  1. 为发出登记折而对武器或装置进行检查(每件):澳门元100元;
  2. 在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设施内对武器或装置进行检查(每件):澳门元200元;
  3. 发出登记折(每份):澳门元100元;
  4. 检验/鉴定受预先通知制度约束的装置(每件):澳门元100元;
  5. 在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设施内检验/鉴定受预先通知制度约束的装置(每件):澳门元150元。

缴费方式

  1. 现金;
  2. 支票(抬头:治安警察局);
  3. 澳门通卡(Macau Pass);
  4. 任一“政付通”线下支付工具【包括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发出的信用卡或借记卡(VISA、MasterCard及银联UnionPay)、银联可接纳除大西洋银行外本特区其他所有银行发出的银联制式借/贷记卡、银联闪付咭、银联云闪付、中银手机银行支付、丰付宝、广发银行移动支付、国际付、工银e支付、极易付、澳门钱包(MPay)、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内地居民适用)等】。

备注/服务须知

  1. 申请场所必须为商业用途;
  2. 申请人须亲临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但有关授权书须作公证认定(认定笔迹);
  3. 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准照的有效期为一年;
  4. 武器弹药店经营人的固有业务包括涉及武器及相关物品的下列活动:
    1. 买卖;
    2. 磋商或组织买卖、租赁或供应的交易;
    3. 安排向境外的转移或到境内的转移;
    4. 维修;
    5. 改装、使失效及转换;
    6. 使用借贷及租赁。
  5. 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固有业务的补充服务如下:
    1. 武器及相关物品的维护操作;
    2. 对武器及相关物品进行简单改装;
    3. 在获适当许可的交易会及同类活动,或在射击体育比赛中设计、制作及传播广告讯息;
    4. 为上项所指的交易会、活动及比赛进行登记及预约;
    5. 在电话簿黄页分类、商业年鉴和其他同类刊物中宣传受管控武器及相关物品;
    6. 在戏剧、电影、艺术表演和其他同类活动的范围内,对使用火器仿制品或冷兵器仿制品作历史重现的活动提供支援;
    7. 销售及维修配件,尤其是清洁套件、枪套、枪袋、枪盒、护目镜和护耳罩。
  6. 武器弹药店经营人的禁止业务:
    1. 禁止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在其场所内从事第四十五条所指的固有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业务,又或提供上条所指的补充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服务。
  7. 武器弹药店经营人的特定义务,尤须:
    1. 保存一份每日编制的登记册,记录一切经其交易、出租、使用借贷、维修、改装或使失效的受管控武器及装置及相关的弹药、投射物及主要组件,并在适用时一并记录能识别及定位该等物品的资料,特别是其种类、品牌、型号、口径及标识码,以及在被要求时,记录有关供应商、取得人、承租人和借用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各项交易的预先许可;
    2. 在终止其业务时,将上项所指的登记册交予治安警察局;
    3. 以补充法规所定的专门途径及适当格式,将涉及受管控武器及装置,以及相关弹药、投射物和主要组件的交易资料告知治安警察局;
    4. 在治安警察局询问时,容许其查阅(一)项所指的登记册,以及核对在其场所内相应的库存;
    5. 不得对下列任何受管控武器或装置作维修、改装或使之失效:
      1. 未附有相关登记折或由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替代文件;
      2. 无标识码,且未经治安警察局预先审查。
  8. 禁止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在其场所内从事第四十五条所指的固有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业务,又或提供上条所指的补充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服务。
  9. 根据本法律的规定发出的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相关物品准照的续期,须在有关期间届满前一百二十日的首六十日内申请。
  10. 默示或明示放弃根据本法律的规定发出的占有及使用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准照或许可,利害关系人无权要求偿还已缴付的费用。
  11. 利害关系人有责任缴付对所申报的武器或装置完整特征所需的任何检测的费用;
  12. 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所有人及其他具资格占有及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须将武器或装置附同相关的登记折;
  13.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1.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2. 申请本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3.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14.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5-01-22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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