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自「自雇人士」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劳工事务局签收「工作许可」批示或该批示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内。
手续申办者
- 「自雇人士」;
- 「自雇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注1)。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工作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审核阶段
- 初审
- 出示「工作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
- 递交已填妥之《申请表》及其影印本;
- 出示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递交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 递交其他证明文件(「工作许可」批示特别指定者)之影印本。
在交妥上述文件后,该分处会即时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若获通过,会即时发还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初审获通过后,上述《申请表》内所载之「自雇人士」可于入境本澳后,凭该《申请表》及其有效证件,向该分处申办「逗留许可」(有效期最长为45日),然后方可在该许可之有效期内在本澳合法地逗留及临时工作。
- 正审
在上述「逗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受理分处会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及作出最终决定。「自雇人士」须于该许可有效期届满日(或当局另行指定之日期)亲临该分处查询结果;若获通过,则须办理套取指模等手续及递交:
- 递交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 递交「自雇人士」已填妥之《身份资料声明书》。
- 递交已通过审核之《申请表》影印本;
完成手续后,该分处会批出「逗留许可」。
附注
- 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表格下载
《申请表》(格式 DARP/STNR M-26)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办公时间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週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4时30分(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外地雇员证》、补发《外地雇员证》密码信或补交文件) |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初审:即时
终审:约30日至45日(一般情况)
备注/申请须知
倘「自雇人士」已更换用作申办相关在澳「逗留许可」的护照/旅遊证件/《通行证》/身份证明文件,则必须持该证到受理分处更新证件资料及办理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亲临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亲临领取;
- 代理人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