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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门居民为自身利益从事活动之「逗留特别许可」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自「自雇人士」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劳工事务局签收「工作许可」批示或该批示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内。

手续申办者

  1. 「自雇人士」;
  2. 「自雇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注1)。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工作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
  3.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审核阶段
  1. 初审
    1. 出示「工作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
    2. 递交已填妥之《申请表》及其影印本;
    3. 出示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递交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5. 递交其他证明文件(「工作许可」批示特别指定者)之影印本。

在交妥上述文件后,该分处会即时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若获通过,会即时发还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初审获通过后,上述《申请表》内所载之「自雇人士」可于入境本澳后,凭该《申请表》及其有效证件,向该分处申办「逗留许可」(有效期最长为45日),然后方可在该许可之有效期内在本澳合法地逗留及临时工作。

  1. 正审

在上述「逗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受理分处会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及作出最终决定。「自雇人士」须于该许可有效期届满日(或当局另行指定之日期)亲临该分处查询结果;若获通过,则须办理套取指模等手续及递交:

  1. 递交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2. 递交「自雇人士」已填妥之《身份资料声明书》。
  3. 递交已通过审核之《申请表》影印本;

完成手续后,该分处会批出「逗留许可」。

附注

  1. 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表格下载

《申请表》(格式 DARP/STNR M-26)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4时30分(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外地雇员证》、补发《外地雇员证》密码信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初审:即时

终审:约30日至45日(一般情况)


备注/申请须知

倘「自雇人士」已更换用作申办相关在澳「逗留许可」的护照/旅遊证件/《通行证》/身份证明文件,则必须持该证到受理分处更新证件资料及办理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亲临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 亲临领取;
  2. 代理人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5-03-31 15:36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