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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门居民为自身利益从事活动之「逗留特别许可」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自「自雇人士」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劳工事务局签收「工作许可」批示或该批示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内。

手续申办者

  1. 「自雇人士」;
  2. 「自雇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注1)。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工作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
  3.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审核阶段
  1. 正审
    1. 初审
      1. 须向受理分处出示「工作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并递交:
        1. 已填妥之《申请表》及其影印本;
        2. 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仅需身份资料页面)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附注2);
        3. 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4. 其他证明文件(「工作许可」批示特别指定者)之影印本。
      2. 在交妥上述文件后,该分处会即时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若获通过,会即时发还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
      3. 初审获通过后,上述《申请表》内所载之「自雇人士」可于入境本澳后,凭该《申请表》及其有效证件,向该分处申办「逗留许可」(有效期最长为45日),然后方可在该许可之有效期内在本澳合法地逗留及临时工作。
  2. 终审
    1. 在上述「逗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受理分处会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及作出最终决定。
    2. 「自雇人士」须于该许可有效期届满日(或当局另行指定之日期)亲临该分处查询结果;若获通过,则须办理套取指模等手续及递交:
      1. 已通过审核之《申请表》影印本;
      2. 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3. 「自雇人士」已填妥之《身份资料声明书》。
    3. 完成手续后,该分处会批出「逗留许可」。
    4. 「自雇人士」获批「逗留许可」后,即可带备用作申办该「逗留许可」之有效证件正本在办理时间内亲临指定地点登记使用自助过关通道办理出入境手续(详见为非本澳居民办理自助过关登记手续)。

附注

  1. 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2. 持簿式《通行证》者,尚需递交载有有效「逗留(D)签注」内页影印本,持卡式者则需递交载有有效「逗留(D)签注」之卡背影印本。

表格下载

《申请表》(格式 DARP/STNR M-26)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4时30分(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外地雇员证》、补发《外地雇员证》密码信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初审:即时

终审:约30日至45日(一般情况)


备注/申请须知

倘「自雇人士」已更换用作申办相关在澳「逗留许可」的护照/旅遊证件/《通行证》/身份证明文件,则必须持该证到受理分处更新证件资料及办理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亲临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 亲临领取;
  2. 代理人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3-03 15:37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