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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门居民为自身利益从事活动之「逗留特别许可」

取消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手续申办者
相关申请可由下列任一人员或实体提出:

  1. 「自雇人士」;
  2. 「自雇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注1)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当出现①「自雇人士」之「工作许可」被有权限当局取消;或②「自雇人士」已获批「居留许可」时,手续申办者必须立即前往受理分处办理相关取消手续并递交:(附注2)
    1. 取消申请信及影印本;(附注3)
    2. 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仅需身份资料页面)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附注4)
    3. 已通过预审或初审之申请表或《逗留许可凭条》正本(倘有)。
  2. 完成手续后,「自雇人士」会立即被取消原有的「逗留许可」,并另外获批给不少于8日的新「逗留许可」(倘需要),以作离澳安排。

注意

  1. 该分处于接到上述「工作许可」已被取消之通知函当日,便会废止「自雇人士」之原「逗留许可」(即使该许可之有效期仍未届满),在此情况下,若其没有取得其他新的「逗留许可」,而依然逗留在本澳,则自其原「逗留许可」被废止之翌日起,将被视为逾期逗留。

附注

  1. 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2. 如未能提交第1.2及1.3点所列之任一文件,需于取消申请信中清楚注明原因。
  3. 该信须列明「自雇人士」之身份资料及取消原因。
  4. 持簿式《通行证》者,尚需递交载有有效「逗留(D)签注」内页影印本,持卡式者则需递交载有有效「逗留(D)签注」之卡背影印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4时30分(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补发《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密码信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即时。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3-03 15:38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