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手续申办者
相关申请可由下列任一人员或实体提出:
- 「自雇人士」;
- 「自雇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注1)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当出现①「自雇人士」之「工作许可」被有权限当局取消;或②「自雇人士」已获批「居留许可」时,手续申办者必须立即前往受理分处办理相关取消手续并递交:(附注2)
- 取消申请信及影印本;(附注3)
- 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仅需身份资料页面)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附注4)
- 已通过预审或初审之申请表或《逗留许可凭条》正本(倘有)。
- 完成手续后,「自雇人士」会立即被取消原有的「逗留许可」,并另外获批给不少于8日的新「逗留许可」(倘需要),以作离澳安排。
注意
- 该分处于接到上述「工作许可」已被取消之通知函当日,便会废止「自雇人士」之原「逗留许可」(即使该许可之有效期仍未届满),在此情况下,若其没有取得其他新的「逗留许可」,而依然逗留在本澳,则自其原「逗留许可」被废止之翌日起,将被视为逾期逗留。
附注
- 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 如未能提交第1.2及1.3点所列之任一文件,需于取消申请信中清楚注明原因。
- 该信须列明「自雇人士」之身份资料及取消原因。
- 持簿式《通行证》者,尚需递交载有有效「逗留(D)签注」内页影印本,持卡式者则需递交载有有效「逗留(D)签注」之卡背影印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办公时间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週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4时30分(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补发《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密码信或补交文件) |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即时。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